“阻吓”为什么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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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先生,给内地反贪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不论这些建设在现阶段是否“行”,但至少有“启智”的价值。郭先生的看法有:反贪的关键在于阻吓;内地应成立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将每一个地方负责反贪工作的纪委,全部收归中纪委;三管齐下——预防、教育和执法,惩处如果不严厉,预防教育无效果;可让传媒对一些贪污的案件多做一些报道,增加透明度,增加舆论的作用;等等。(12月4日《南都周刊》)
郭先生反复强调的一个关键词,就是“阻吓”:“如果没有阻吓,这些贪污分子,或者是高级的贪官,他有权有利,你要做什么改革、做什么教育,都等于是浪费时间。”而如何做到有效“阻吓”,其实是个巨大的难题。这背后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直接的“小原因”是“被抓机会小”和“被惩机会小”,间接“大原因”则是整个治理体制问题。
被抓机会是大是小,香港与内地相差甚大。在香港,对贪污是零容忍的。“无论你贪污的钱是少,还是多,我们都不能容忍的,都必须绳之于法。”郭先生说,“但是内地的观念不同,应该改一改。内地五千块以下不算贪污罪,五千块是一个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五千块不少的,它传递一个讯息,就是放纵贪污。”放纵贪污其实不仅仅在“小贪不算贪”,听听坊间戏言就知道,贪官被发现往往带有很多的“意外”和偶然性,比如拆房拆出来、小偷偷出来、骗子骗出来、情妇内讧讧出来、百姓上访访出来、民谣一唱唱出来、拔萝卜连带带出来……戏言当然以偏概全不太客观,但也一定程度上说明“被抓机会小”。
不仅“被抓机会小”,抓了之后被严惩严处的机会也小。有的查清是职务犯罪,已够得上刑罚,但结果是过半“被判处缓刑”——没事了。《检察日报》报道: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年均缓刑率达51.5%。就算最为“不幸”,真的“进去”了,或可以保外就医,或可以减刑开释,或可以在里头过着特殊日子,依然潇洒舒服得很的,不在少数。
这些年来,有人建议给腐败贪官免于死刑,其实几乎已没有贪官被判处死刑了,大多都荣获了“死缓”。原本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皆找不出“死缓”这一刑名;“死缓”虽属于死刑,但与死刑有重要区别:死刑是“死”,死缓是“生”。那么我国刑法中的“死缓”是怎么来的?“死缓”其实是毛泽东的一个创造,是建国初期实行“谨慎收缩方针”的结果,即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缓”。不知道今日巨贪是不是打心里无限感谢毛主席。
“阻吓”不仅在反贪腐中是个难题,在其他领域同样也是个难题。比如在安全事故中,此处出了煤矿、环保、医药的安全事件,对官员有了“处理”,但并没有对彼处有太大的“阻吓”作用,事故照样出来。你看看发生各种事件事故之后,不论死了多少人,官员一般也只获得一个“行政记过”之类鸡毛蒜皮的处分;就算某地有个倒霉鬼被撤了职,通常很快就会挪个位置照样做官。
所谓“杀一儆百”,实际上变成了杀一不能儆百,也不能儆千,更难以儆万,而且似乎儆十、儆一也不容易,因为基本形态是“杀鸡猴不看”。为什么杀鸡给猴看而猴不看,甚至“杀猴给鸡看”而“鸡”也不看?道理很简单,“杀鸡”“杀猴”是小概率事件,真正“中彩”的可能性甚小,甚至小到比买彩票中500万还小。想想吧,全国中彩500万元的情况,时常会出现的,但真正“杀鸡给猴看”的事件有几个?
郭文纬先生所说的“他们觉得有多大的机会被人抓”在这里有清楚的答案:官员们清晰地感觉到,无论是因失职还是因贪腐被抓的机会都并不大,被“杀”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许多“严肃处理”大抵是重重举起、轻轻放下,所谓“雷声大、雨点小”是也。官员在种种“博弈”中,其实总体上从来没有输过;这些年来,公务员淘汰率不过万分之三,这其中的官员们更是稳坐钓鱼台。
造成这样的情形,背后的“大原因”是整个治理体制问题。治理体制不改,官僚制就不会变;而官僚制中的官员们,从本质上说都属于利益共同体,大家都是“一家子”,最好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所以不会真正“上惩下”,极少真正“动真格”;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共同体中人,也就是惩罚自己。
只要治理体制不改、只要官僚制不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吓阻无效”的局面。通常我们说,官员“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因为是“上面”提拔他;其实这话只说对了后一半。从本质上说,官僚制中的官员,是不会真的“对上负责”的,所以上面“三令五申”,下面照样“充耳不闻”。不贪不腐、廉洁自律,作为“纪律”也大抵是上面的要求,在廉洁自律方面官员会真的“对上负责”吗?真的对上负责,那应该顾及党纪国法的,可事实上不是这么一回事。原因无他,就是因为官僚制中人,只是对自己的利益负责的,当上面的“要求”与他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一定会千方百计抛弃上面的要求、牺牲公众的利益,从而“保全自己”。
稿源:红网 作者:徐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