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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受雇”报复他人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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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一名年仅16岁的男孩为了50元好处费竟“受人雇佣”去报复他人。日前,本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孩有期徒刑8个月。

刘冬冬(化名)原籍河南省项城市,自幼父母离异,他和奶奶相依为命,刚16岁就随人来到天津打工。来津后,一名李姓东北人唆使他一起去报复他人,并许诺给他50块钱作为报酬。2006年7月19日晚8时许,刘冬冬伙同李某经预谋后,在河东区一幢居民楼附近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并强行索要手机。杨某激烈反抗,周围群众发现情况后报警,李某则趁机逃走。民警赶到后,将刘冬冬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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