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假买假”属消费行为杭州一松花粉质量纠纷案原告获赔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杭州11月20日专电(通讯员马颖)近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就一起松花粉质量纠纷案件作出宣判,“疑假买假”的消费者徐女士获得了双倍赔偿。
据法庭审核,2005年,杭州徐女士先后3次在“亚林牌破壁松花粉”杭州销售商张某处购买数量不等的该品牌松花粉。后徐女士因身体不适怀疑系服用松花粉之故,于2006年7月28日再次在张某处购买亚林松花粉一盒,并于当天送至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铅含量为1.03mg/kg,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小于或者等于0.5mg/kg的标准,于是将销售商张某告上法庭。
西湖区法院于本月2日开庭并于日前做出判决。法庭否决了被告认为原告徐女士购买亚林松花粉后随即送检的行为不是正常消费行为的辩说,判定张某对其2006年7月28日出售的问题产品退一赔一,但对徐女士就前三次购买而提出的索赔请求,因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其于2006年7月28日购买的松花粉含铅量超标,不能证明其它时间所购买的松花粉的铅含量也超标,予以驳回。
根据《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曾向媒体表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应认定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