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雕塑案”庭审有三焦点
长江商报
□“雕塑家状告麻糖厂索赔百万元”追踪
本报讯(记者 邓辉)认为《董永与七仙女》雕像作品被用作商标属侵权,72岁的湖北雕塑家杨林将20个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昨日B12版报道)。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的7个被告中,只有2个出庭。据了解,法院审理此案将持续3天时间。
□焦点一
商标图案是对雕塑作品的复制还是改编
法庭上,杨林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作品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具有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和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等特点。而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原告认为,麻糖厂家在产品外包装上的照片和原作品相同,是对原雕塑的复制,而没有任何的加工和改动。
被告麻糖厂家则认为,麻糖上的《董永与七仙女》照片是合理使用,并且雕塑放在公园里,是公共场所的标志,雕塑上的董永右手是伸开的,但生产麻糖的外包装上的照片中的董永看不见右手,“麻糖上的商标不是对塑像作品的复制,而是与原作者创作相似”。
□焦点二
商标图案与雕塑是否为同一作品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董永与七仙女》雕塑由雕塑家杨林所雕刻,享有著作权,没有授权则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本身就是侵权。”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麻糖包装和商标上的照片不是再创作。
对此,被告认为,麻糖生产厂家的商标和外包装上的照片,与雕塑家杨林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塑不一样,也与董永公园现有的雕塑不同,“是对复制品的再次复制”,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
麻糖厂家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杨林在法庭上称,20家麻糖生产厂家、经销商在未经其授权下,擅自将《董永与七仙女》雕塑用在麻糖商标和外包装上,已经构成了侵权,要求20家厂家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孝感建委委托原告创作,著作权的归属问题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协商确定,这不是职务作品的依据,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还称,麻糖厂生产的麻糖外包装上的照片是二维图片,是厂家找设计者制作的,而公园里的雕塑是三维的,并且麻糖生产厂家在外包装上没有署原告名字,这是对原告的著作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
被告还认为,麻糖厂外包装上有和原作者杨林相似的雕塑照片,但厂家只卖麻糖的内容物,而不是卖包装。
□背景新闻
孝感中院此前判决塑像著作权归杨林
1984年,杨林和孝感市城建委、董永公园管理处签订协议,制作了《董永与七仙女》雕塑,后存放在公园里供人观赏。因原作品年久失修,1986年,河北某雕塑公司与孝感市城建委签订了合同,用汉白玉复制了《董永与七仙女》双人雕塑,复制的雕塑被安放在公园里,底座上刻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芦某雕塑的字样,公园管理处未提出异议,也支付了制作费用。
1989年,杨林以河北某雕塑公司未支付设计费和复制品署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1991年,该雕塑公司将底座上的署名除去。
2001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董永与七仙女》双人雕塑像著作权归杨林所有,河北某雕塑公司侵犯杨林作品的署名权,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