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离开了现场” 派出所所长酒后驾车被抓辩称
猛犸新闻
昆明消息 酒后驾车撞死两名群众,然后开车离去的昆明晋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张武德,在事发两个月后被押上被告席。6日,面对交通肇事罪的指控,张先是坚称“天很黑,没有察觉到已经肇事”,后又辩称:“我没有逃逸,我只是离开了现场。”W生新
今评 天下 我没肇事,只是撞死了俩人
张所长的逻辑显然不成立:作为一个正常的驾驶者,“天很黑”他不可能不开车灯,更不会撞死人还浑然不觉;而作为一个执法者,一个基层派出所的所长,他也不可能不知道“离开现场”与“肇事逃逸”的同质关系。可能正是因为他太清楚“肇事逃逸”的后果了,所以才会想方设法,玩文字游戏。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该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见,在交通肇事之后,无论是“逃逸”还是“只是离开了现场”,显然都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就像“肇事”和“撞死人”在内容上也有同质性,难道你能说“我没有肇事,只是撞死了人”吗?张所长明明“意识到可能出了事”,明知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就可能导致死亡发生,却仍然“离开现场”,这种不作为的直接故意逃避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涉嫌肇事逃逸。
张的辩护人辩称,张有“自首”行为,因为他在“开车走了不到两公里之后,给局里分管领导打电话进行了汇报”,应该从轻处理。按照《刑法》对于“自首”的相关解释,张的“汇报”可以视为是“自首”。但是,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依然在肇事逃逸近两公里之后,才想到“汇报”,且放弃救人;接受国家审判时,又以“天太黑”、“没有逃逸,只是离开现场”来糊弄执法机关,其“自首”行为显然缺乏足够的诚意和畏罪意识。在我看来,一个丝毫没有悔意的知法犯法者,显然是不具备“从轻处理”资格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张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理当不予准许。
天黑只是并不高明的“托词”,“离开现场”只是“肇事逃逸”的“马甲”,“汇报”只是临时抱佛脚的避责手段,执法部门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今后就可能会有更多的肇事者穿上不同的“马甲”。不信,你走着瞧。阿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