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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职工靠法援获补偿34万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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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高志飞 王建华 记者 秋晓)在建筑公司工地作业时,公司职工不慎摔伤,因为单位没有及时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该职工无钱继续接受治疗。日前,摔伤的这名职工在启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一次性获得高达34万元的补偿费用。

去年3月份,启东市某建筑公司职工汪某在该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上作业时不慎跌伤,造成严重骨折,虽然送往附近的医院得到及时医治,还是留下了残疾,这让汪某及其家人痛苦不已。后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今年2月份,因汪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没有为汪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使其工伤待遇不能得到全额保障。为此,汪某的妻子及家人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今年6月份,四处求助无门,万般无奈的汪某及其妻子经人介绍找到了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在查看了汪某递交来的材料后,中心工作人员受理了此案件,并指派律师专门负责此事。当月,援助中心承办律师在收集完证据后,就未足额缴纳的费用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诉状。

经过两次开庭后,在启东市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汪某和公司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汪某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与建筑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在原先,因为汪某2004年实际月收入为1582.5元,而该建筑公司按月收入644.75元缴纳社会保险费。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社保机构按其缴纳保险费额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605.5元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550元。这使汪某权益受到很大伤害。在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参与核算后,依照汪某的实际收入每月1582.5元来计算,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为11605.5元,按月领取金额增至1186元。但根据汪某一次全部补偿的要求,核算到34万多元,汪某对此结果也感到很满意。

启东市援助中心律师丁玉萍:本案案情比较特殊,受援人是在建筑工地上跌伤的,建筑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就工伤待遇问题,因该建筑公司为其投保工资与实际工资存在很大差距,而社保机构根据投保的工资计算工伤待遇,这显然对受援人不公平。社保机构按照投保额确定工伤待遇,不存在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为了规避法律,不按照实际工资额度交社保费。本案虽经调解达成了最终协议。

这一案例,实实在在的给某些喜欢玩“花样”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那些应该给企业职工缴纳的费用,就应该全部足额交纳。这是对职工的负责,也是一种对自己企业的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认为少交了,就可以节省企业的运营费用等,一旦出了事情,企业最终还是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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