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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事”反摊官司 “好心人”原是事主

沈阳网-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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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买菜的孔女士被大风刮起的遮阳伞砸伤,正当她还弄不清遮阳伞来自何方时,市场内一名好心业户出手相助,将她及时送进医院救治。但事后,孔女士非但不感谢对方,还将其告上法庭。孔女士为何要这样做呢?

“做好事”却不愿承认

孔女士回忆说:去年5月8日下午,她到皇姑区宁山东路的一个市场买菜。突然,天空刮起一阵风,将一遮阳伞刮起,正好砸在她身上。孔女士随即摔倒,导致右腿骨折。正当她不知所措时,旁边的男子常某将她送到医院,并支付了初诊费用。孔女士非常感谢常某在自己危难之时的救助。但孔女士事后了解到,原来,助人为乐的常某是市场内卖菜业户,遮阳伞就是他的。为此,孔女士要求“恩人”常某支付医药费3万余元。

但常某却不愿意承认自己就是遮阳伞的主人。他说,送孔女士上医院并支付初诊费用是助人为乐,自己是在做好事。孔女士听此,只好将他告上法庭。

过错推定:“好心人”赔偿

本案庭审时,常某终于承认自己就是遮阳伞的主人,但否认孔女士受伤是由他的遮阳伞砸到造成的;并且他还强调遮阳伞是被风刮走的,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主观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孔女士是在市场内受伤的,并说明自己受伤是被遮阳伞砸倒所致,而当天只有常某的遮阳伞被风掀走,常某还陪同孔女士就医并支付初诊费用,上述四个行为综合分析,已经形成证据链,应确认孔女士的损害后果与常某遮阳伞被风掀走具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常某是遮阳伞的管理人,本案属物件管理致他人损害案件,按法律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常某进行举证———常某需证实孔女士伤害系他人所为或孔女士本人具有重大过失,自己才能免责。另外,针对常某称“遮阳伞被风掀走,属于不可抗力,其可以免责”的主张,因常某不能举证证明在当时天气条件下,遮阳伞被风掀走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常某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常某赔偿孔女士医药费等损失共3万余元。常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报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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