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人的事情小孩别问"犯法
东方网
严宝康作品集新华社近日的一则消息说,中国首次将“参与权”与“生存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共同列为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习惯说“大人的事情小孩别问”的父母将有可能因此犯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早已有之,但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在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法律中确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几大权利,这在中国尚属首次。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作这样的修订,我认为是完全合适的,这就是说成人要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不要什么事情都包办。这一细节更加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体现了修订草案更多的科学性。
参与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这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明文规定了的: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具有自由发言的权利,包括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其它媒介传递思想和意见。一般认为10-16岁左右的儿童或青少年可以参与各种不同领域活动的决策。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受到伤害最多的就是这种权利。在一部长篇生活小说中我们看到这样的描写:“我问妈妈,爸爸为什么总是打你?妈妈说,大人的事,小孩不要管,是妈妈自己用头碰的墙。”在这里,孩子不仅缺乏参与权还缺乏知情权。
事实上,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现行教育体制很少鼓励儿童参与。家里来了客人,让儿童为客人背诗或者表演舞蹈;企业庆典或者领导来视察,让儿童打腰鼓鸣锣号。在学校里,重要的学习和娱乐活动皆由校方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学生只有服从的份,即便是孩子们的节日,决定过一个什么样节日的还是由校方说了算。当然,我并不是说,什么都必须让儿童参与。但我们应该有一个起码的共识,那就是尊重儿童。儿童作为一个拥有权利的群体,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他们的感情和意见应该得到尊重。而不是象征性地让他们参与,让他们发表不是自己的意见。
参与对于孩子来说可能是一种矛盾,因为倡导参与的大多是成年人。这就要求强势的一方放弃一部分权力,“礼贤下士”,多听听孩子是怎么说的,怎么想的,只要给孩子以适当的支持及尊重,他们会理智及负责任地提出建议和作出决定的。他们有诚实的宝贵品质、关心和好奇的态度以及丰富的想象力。这些品质意味着他们有一种作出适合自己的判断的潜能。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学校应该培养学生对公共事务的关注,让学生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但是,现在的课堂教学,由老师事先安排好教学计划,然后将活动任务分配给学生。这样,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不能创造一种参与的环境,将来孩子就很难在社会上发挥参与的作用。虽然不少父母同意孩子参与教育决策、个人生活决策和家庭生活决策,但绝大多数家长并不提倡孩子参与家里重大决策,有的甚至认为,“孩子参与重大决策至少要到18岁以后有正确的思维能力以后。”这是很成问题的。孩子是通过父母了解社会的,孩子参与家庭生活决策,是因为他想长大,想与父母进行成人间的沟通。如果这样的尝试被拒绝,他会很难从父母那里学会处理社会上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的能力。
把孩子与成人世界隔开,其实是弊多利少。孩子不可能永远是孩子,不可能永远生活在无菌罩内,让他们对人情世故一无所知,将来走上社会,就很难抵御各种思潮的冲击。当孩子试着问一些“大人的事情”、“社会上的事情”时,我们不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孩子怎样处理这些事情,包括其中的态度和立场。这样做,孩子才会成长和成熟起来。
未成年保护不仅是家长的事,也不仅是学校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来关注,鲁迅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我国有3.67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情形关系到祖国的前途,民族的未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是直面3亿多孩子成长烦恼的大事。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孩子的“参与权”写进法律,有助于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助于发挥孩子的潜能。孩子的沉默和孩子的“集体失语”是社会的悲哀。只有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孩子的事让孩子作主,“大人的事让小孩子管”,才能使孩子逐渐在个性、才智和身心等方面充分发展健康的人格,增强他们的自主和独立判断能力,从而学习做自己的主人。
作者:严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