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马潭:被告人也能“请出”人民监督员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唐宇驰 李华超特约记者刘德华) 经过3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解释,犯罪嫌疑人最终接受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撤回了关于超期羁押的申诉。10月9日,刘义春对记者表示:“我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论心悦诚服。”据悉,这是该院人民监督员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暂行规定》,对该院履行刑事羁押期限检察监督职能情况实施的一次监督。这在全国并不多见。
8月17日,盗窃犯罪嫌疑人刘义春因被羁押3个多月,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书面提出超期羁押申诉。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后认为:刘义春于2006年5月11日因盗窃价值2000多元的变压器,涉嫌盗窃罪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因涉嫌团伙作案,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决定延长其拘留期限至6月10日;6月9日,检察机关对刘义春批准逮捕;8月7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9月6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以上各诉讼阶段期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超期羁押。但刘义春不服。
9月20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刘义春,同时告知其如不服结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刘义春当即选择了后者。
龙马潭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于9月26日上午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监所检察干警向3位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并认真回答了提问。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独立评议,最后形成了“本案各诉讼环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刘义春未被超期羁押”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监督意见告知了刘义春,并请人民监督员向其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
日前,龙马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义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唐宇驰 李华超 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