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鲩鱼撞昏 至六级伤残
广州日报
吴某捕鱼时被跳出水面的鲩鱼撞至昏迷留下后遗症 向鱼塘主人索赔10万余元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丘源源、黄薇)昨天,中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特殊案例,吴某被一条鲩鱼撞到颈部导致昏迷留下后遗症,多次索赔未果,他将鱼塘主人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捕鱼被鱼撞腮部至昏迷
据了解,吴某是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村民,今年50岁。据他回忆,2005年7月22日,他经人介绍来到了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村的一口鱼塘为塘主黄某捕鱼。
在捕鱼过程中,一条鲩鱼(约1.5公斤重)突然跃起撞到其右侧颈部及腮处,他当场晕倒掉进鱼塘,被工友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及脑动脉炎”。
吴某住院15天,花去费用10522元。吴某曾多次向塘主(黄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无果提前出院,导致其至今行动不能自理。
司法鉴定评为六级伤残
8月16日,广东一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中指出:鱼撞伤右侧颈动脉系统,致颈动脉内膜损伤,形成血栓,栓子脱落随血流至大脑右额叶及右基底节区血管区发生梗塞而致左侧肢体偏瘫,同时吴某血液中甘油三脂较高,年龄较大,血管壁功能减退等致病因素存在,故与鱼撞向右侧颈部构成间接因果关系,经治疗后遗留偏瘫。为此,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吴某被鲩鱼撞向右侧颈部间接导致偏瘫(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VI级(六级)伤残。”
被告目击证人先后上庭作证
昨天庭审中,被告认为,他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的人身损害与他无关,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捕鱼过程中被鱼所撞,同时,原告人身损害是其自身疾病所致。
而原告方认为,原告吴某到被告黄某的鱼塘为其捕鱼,且已收到由被告支付的30元工钱,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现场目击证人阿权出庭作证时说:“那天6时左右到鱼塘,我和吴某在网一边,一起拉网,我和他距离50厘米,我站在他身后边拉网,大约7时,埋网的时候我看着前面,突然间一条约两三斤的鲩鱼跃上来,直撞吴某右边的腮部,他向前跌倒在塘里,可能是晕过去了,后来冼某扶吴某上岸。”
另外,昨日上午,冼某、李某和富某等三人先后也在法庭上作证,回忆了那天吴某受伤的经过。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