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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玻璃坠落伤人 30户业主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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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森说伤口到现在还疼摄影/本报记者 王晓清

曹大妈说现都已换成完好玻璃,地上还有居民扔下的垃圾摄影/本报实习记者 张硕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就因为一块从天飞降的玻璃,我就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住了10天院,头部还缝了18针。”飞来横祸让家住通州区梨园东里的王宝森感到很委屈。

今年59岁的王宝森家住通州区梨园东里29号楼6单元,今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他走到自家楼下北侧4单元到5单元之间,被楼上掉下来的玻璃砸伤,玻璃把他当场砸晕,清醒后的他发现头被砸出了血,血流得到处都是,王宝森因此住了10天院,头上缝了18针。让王宝森更难过的是,居住在一个楼的邻居竟然无人认领这块“飞来玻璃”,居民们“不闻不问,避之不及”,没有人承认是自己家的玻璃掉下来,王宝森的家人也没有查出究竟谁是责任人,盛怒之下,王宝森将三个单元共30户邻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该楼4至6单元2层到6层的业主和梨园东里物业管理中心一起上法庭,并赔偿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多元。今天,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当您走在自家小区里或街上的时候,随时可能面临王宝森的遭遇,可能被楼上突然掉下的花盆砸到,可能会被螺丝松了的玻璃窗砸到,可能会被屋顶掉下的瓦片砸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您会怎么做?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例,可能会对您有所启示。

原告

天降玻璃砸伤头

“我没想到砸得那么重,头上流的血把外套和衬衫都浸透了。”王宝森回忆,今年4月7日上午11时许,他一个人走到自家楼下北侧4单元到5单元之间,靠近5单元的位置时,楼上突然掉下的玻璃把他当场砸晕,清醒后的他发现头被砸出了血,血流得到处都是。王宝森用衣服捂住头扶着墙回到家里,至今他家门口的墙上还有他当时流下的血迹。

家人立刻拨打了120,12时许,急救车将王宝森送到通州区潞河医院救治,医院取出伤口中的玻璃碎片,并在他的头部缝了18针,10天后王宝森出院。

事发当天下午,王宝森的伤基本得到救治后,他的家人向110报警,大约17时许,110民警来到事发现场,并对29号楼上的玻璃破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据王宝森说,110的调查能证实他确实是被玻璃砸伤的。

王宝森的伤口现在已痊愈,只是额头和鼻子上留下的伤疤仍清晰可见。“我再也不到楼下遛弯了,直接就奔公园了。”王宝森心有余悸地说。

一直没有找到玻璃主人

“之所以要把30户业主一起告上法庭,是因为确实太难确定是哪家掉的玻璃,又没有人主动站出来承认。”王宝森的儿子王铁锁说,父亲被砸的第二天,他和朋友一起到楼上查看发现,当时就有七八家的玻璃窗是损坏的,他将部分破损的玻璃窗用相机拍摄了下来,必要的时候会向法庭提交。

“但是后来这些住户陆续改换窗户,原来的碎玻璃一点也看不出痕迹了。”王铁锁说,事发当天忙着照顾父亲,他并不知道110的调查结论。为了尽量收集到有力的证据,王铁锁还将洒满父亲鲜血的出事地点等用相机拍了下来。

老式铁窗常有玻璃脱落

王宝森向30户业主和梨园东里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133.15元、营养费991.3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1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以及交通费1705.74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21070.59元。

“我认为父亲被砸伤,跟物业的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平时楼上掉下来很多东西,物业除了偶尔把这些东西清扫一下,几乎没怎么管过。”王铁锁说,楼里大部分住户原来都是三间房村的村民,村里要建新楼,他们集体搬到这里,来了才发现这里用的都是老式的铁窗,刮风下雨时常有玻璃脱落,平常也掉铁锈之类的渣子,物业的人很少来管。

王铁锁觉得,事故发生后,他很希望物业能帮助他们找出当时破碎的玻璃窗户,以便缩小寻找的范围,同时物业相对于受害人处于中立的地位,由他们来寻找也更有说服力。但是物业除了跟随110民警到现场进行勘察外,没有做其他方面的工作。

我也知道有29户无辜

记者问王铁锁有没有把街坊告上法庭后,影响邻里关系的顾虑,他说:“我爸被砸伤了,也没见谁来问候一句,大家都不闻不问,邻里关系本来就这样了,我也没什么可顾虑的了。”

“我自己也知道,30户邻居中,起码有29家是无辜的,我这么做的目的一是希望出了事,大家能互相多关心一下,二是想让那29户人家帮助我找出真正的责任人,把那个人找出来,他们也就没有责任了。”王铁锁说,他通过浏览网站、咨询自己做律师的朋友,像这种高空坠落物引起的伤害,以前就有他这种告法,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宝森的老伴曹大妈说,把邻居告了后,她出门碰到他们仍然主动打招呼,“只有少数人不搭理我。”她说其实更想“联合”邻居一起让物业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官司一审输了,王家将会上诉。

被告

业主陆续换塑钢窗

6月20日,被告之一的2楼一家住户赵先生把原来的钢窗换成了新的铝合金窗。“就是怕它掉下来砸着人,要把人砸个三长两短,我肯定得赔。”赵先生说。王宝森的老伴说,出事后陆续有三四家换了塑钢窗。

7户会出庭的业主家大都安了塑钢窗。“我们家的窗户去年就换了,有关的票据我现在还留着,我在法庭上会说明这个情况,我要是不去,不就成默认了吗?”姚女士等另外6户业主认为,正是因为自己没责任,才要到法庭上说清楚。

“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人肯定特气愤,也没有必要忍气吞声。”曲小姐和王小姐认为王宝森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实在找不到责任人,只能用这种办法挽回损失。

法院传票让我们不舒服

“把这么多无辜的人告了,缺德不缺德?”被告之一赵大妈反应很激烈,“当时谁家玻璃破了,就该告谁家。再说知道玻璃不结实,还在刮风天在墙根下走,被砸了自己就没责任吗?”她拒绝为此出庭和赔偿。

“这么做太‘伤众’了,第一我们没时间,他又不给我们误工费;第二我们也没责任。”其余几名拒绝出庭的业主都这么认为。“我们家从来没打过官司,法院的传票从天而降,让我们全家都特别不舒服,尤其是老人,总觉得这不是什么好事,特别往心里去。”王女士说家里特不愿意去法庭,但听另外一名业主姚女士说的有道理,才勉强愿意出庭。

物业认为自己无责

通州区梨园东里物业管理中心的赵经理曾对记者说,当时他和110民警一起做了调查,发现楼上大部分玻璃都不存在破损,而破损的玻璃看上去也都不是刚破损,没有新掉下来玻璃的迹象,所以没法确认到底是谁家的哪块玻璃掉下来。

他还表示,他们等待法院的裁决,作为物业公司只负责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至于是哪家的玻璃掉下来砸了王宝森,他们不负责调查,也不负责赔偿。

昨天记者再次致电物业的赵经理,他仍认为物业没有责任,但告状是原告的个人权利,他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法院行动

法官挨家挨户发传票

6月20日,此案的承办法官王旭东和书记员贾来喜,最先通知了被告之一梨园东里物业管理中心的赵经理,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提供被告的30位业主的联系电话。“我们会最先通过现有的联系电话通知,如果通知不到,就挨家挨户地去找,如果还是通知不到,我们将在小区贴出公告,如果还不来参加诉讼的话,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进行缺席审理。”王旭东法官表示。

7月份的时候,承办法官来到30户业主家里,家里有人的,法官就把起诉书副本和传票交给他们。如果家中无人或住户不是房主的,法官就在各家门口贴上开庭公告,明确告知法院将在60天的公告期、15天的答辩期过后,正式开庭。若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会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进行缺席审理。

记者调查

若换位思考———11户业主会自认倒霉

昨天,记者就此事询问了30户被告业主,除去当时不在家的13户业主,在剩下的17户业主中,有7户说会出庭应诉,9户说不会出庭,2户态度不明确;若换位思考,在找不到责任人、自己又有损失的情况下,2户业主说自己也会这么告,11户说会自认倒霉或不会牵扯这么多人,4户表示“说不好、不排除这么告的可能”;被采访业主中大部分认为,物业对此事有责任或者应该帮王宝森解决此事。

法学专家·支招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专家刘俊海向王宝森建议:

一、要求物业赔偿。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安全方面负有责任,因此,如果楼房的窗户玻璃易脱落,小区的物业对此负有提醒业主按时修缮、维护的义务,如果物业未做提醒,对玻璃掉落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已经做了善意的提醒,而小区业主置之不理,那么责任就不在物业了。

正如物业的经理所言,物业对楼房的公共部位的安全问题,负有直接的管理维护责任,如果能够查出是公共部位,而非业主个人所有的部分玻璃掉落,导致王宝森被砸伤,那么物业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通过人身意外保险等保险方式获得赔偿。

三、通过社会的救助机构,比如呼吁社会捐款,从社会各界得到救助。

四、让与导致王宝森受害有“或然因果关系”的业主都来承担补偿责任。

此时,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损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法学专家·观点

原告起诉

30户业主存在争议

刘俊海说,有人认为30户业主中,真正的责任人也许只有一户,那么其他的29户均来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但他认为,这种分担方式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醒高楼住户的注意义务,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在我国民法理论里,有共同危险行为的说法,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二人共同向空中扔石头,导致丙受伤,但加害人和受害人都不能证明是谁的石头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止侵权行为。但是该说法,还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是理论上的提法。

至于王铁锁所认为的“高空坠落物”一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为了解决这一特殊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强调当特殊侵权事实发生时,被告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必须向法庭提供其无过错的证据材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关于王宝森事件是否适用该规定,也是存在争议的,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只有原告能够明确了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有了明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前提下,法律推定这些人有过错;这个推定是针对责任人的过错状态,而不是针对责任人,责任人则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这也正是重庆“烟灰缸伤人案”存在争议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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