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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严防“洋垃圾”非法进口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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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被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一直试图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中国也已成为有关国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重要对象。

近年来,来自发达国家的“洋垃圾”频扣国门。北京、南京、新疆、天津、广东、浙江、上海、江西、湖北等地都惊现过非法进口的“洋垃圾”。2000年,仅乌鲁木齐海关就退运了“洋垃圾”11080吨;2005年5月,成都破获了一起特大走私进口废物案,两家涉案企业在近十年间累计走私进口“洋垃圾”3000余吨。去年年底,国家质检总局还通报了一起美国AGAPE(A-gapeFoundation)基金会向武汉市慈善会捐赠“医疗垃圾”及失效产品的事件。可见,对防范“洋垃圾”的非法进口,中国不能放松警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专门法规

我国虽然批准了《巴塞尔公约》,但相关国内配套性法律主要是2004年12月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控制外国向我国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规定则比较简略。因此,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现有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废物进出口环境管理条例》,系统规定管理程序和相关责任。

同时,适时调整有关废物进口管理名录。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废纸和废钢均被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不再实行审批制。在中国以往的管理实践中,从国外进口的废纸,特别是从住家收集的废纸,经常检测出大量有害生活垃圾;从国外进口的废钢中,也曾多次检测出放射性污染。因此,笔者建议实行审批制,取消自动进口许可。

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起有效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应推广无废、低废生产工艺、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及高水平的管理方法,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采取措施使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我们必须主动开展有关废物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发达国家在努力减少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同时,也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积极的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危险废物的能力。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风险预防机制

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等严重的危害特性,而且对环境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潜在性、突发性、滞后性、转移扩散等特点,若管制失当会严重污染土壤、水体和空气。因此,应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风险预防机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预测、预防,并对危险废物的污染、危害和突发性问题等进行风险评价,采取事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对策,从而减少风险决策和环境管理中的不确定性。

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工业生产所需与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许可进口一些再生性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生产原料的短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打着进口再生性资源的幌子,企图以夹带、夹藏、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违规进口危险废物。各级海关、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进口的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进口危险废物的力度,始终保持对“洋垃圾”进口监控和打击的高压态势。海关应加大进口审单、风险分析、现场查验等各道通关环节的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应加大受理、审查、审批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同时,海关还可以加强与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产销环节对非法进口、加工生产、销售走私进口垃圾的不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构筑打击“洋垃圾”的铜墙铁壁。

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的宣传力度

从科特迪瓦毒垃圾事件以及过去发生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事件来看,除了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原因外,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环境意识不强,只顾眼前利益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此,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危险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对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很重要的。有必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危险废物的危害和《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进行大力宣传,将这一问题摆到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上来。

(本组文章作者为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李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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