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评论:质疑成都高污染汽车限行政策

四川在线

关注

2006年9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根据通告及相关政府官员的解释,自2006年11月8日起,每天8时到19时,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Ⅰ标准)的汽车不得在成都市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本次限行将通过发放环保标志的方式进行。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汽车如果违反禁令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上路行驶,将被处100元以上、扣2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政策出台后,不少市民纷纷叫好,汽车经销商更是大受鼓舞。表面看来,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改善城市大气质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大有好处。但笔者作为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律师,却认为政府出台该项政策有违法的嫌疑。

根据通告,政府出台该项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笔者认为,高污染汽车限行政策恰恰违法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上述法律规定清楚的表明国家实行“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在用车只需到达机动车制造时国家规定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不需要达到目前实施的在用车排放标准。如果需要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即立法的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程序上还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显然,成都市人民政府该项政策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政府出台该项政策的另一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笔者翻遍该法全文,也没找到有关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通过环保检测并领取环保标志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能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采取有关限行措施,而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对部分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试问,公安机关何以依据该法对违反禁令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以上、扣2分的行政处罚?

该项政策的合理性也值得探究。据统计,目前成都60万余辆汽车中约有17万辆达不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但如此涉及数十万车主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完全没有经过征求市民意见、听证等互动过程,从出台到实施竟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显得过于匆忙。广大的被限车主普遍有遭遇突袭的感觉。汽车是消费者的合法私有财产,每年也通过了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 如今政府突然以牺牲该部分车主合法利益的方式来换取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却完全不考虑对该部分车主作出一定补偿,很难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以人文本”的执政理念。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