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抚养10年的养子被“亲生父母”错认养父母讨回监护权
新晚报
哈报网讯(李龙 记者 陈云朋)因孩子长相、年龄与自己多年前失踪的孩子相仿,一对夫妇遂错认为这个孩子是自己亲生儿子,随后频繁接触培养感情,致使他人养子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日前,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林朋、钱梅夫妇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监护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8000元。
家住通河县的李辉、赵晓悦夫妇,结婚多年未有生育。1990年9月间,李辉得知县内加油站职工刘洋抚养了一个年仅4岁的男孩。后经双方协商,李、赵夫妇二人将该男孩收为养子,取名为李磊,并进行了户口登记。此后,李、赵一直抚养李磊并供其从小学读书至初中二年级。
然而,2000年3月,一直在寻找失踪的亲生儿子的林朋、钱梅夫妇发现了正在通河县第一中学读书的李磊长相、年龄很像自己失踪多年的亲生儿子。于是,林朋夫妇开始频繁与李磊接触,培养感情。4个月后,学校放暑假,李磊回到“亲生父母”家生活。2001年4月11日,林朋夫妇为李磊重新进行户口登记,改名为林峰。
2000年9月中旬,李辉夫妇经多方寻找得知养子李磊回到了亲生父母家生活,遂找到林朋夫妇要求领回养子,林朋夫妇不仅拒绝而且咬定李辉夫妇拐卖儿童。李辉夫妇于2001年10月22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磊的养父(母)子关系,并由林朋夫妇给付抚养费等共4万元。
为了证实林峰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林朋夫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经鉴定,林峰与林朋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辉夫妇得知这一消息后,撤回了起诉并于同年10月以林峰夫妇错认亲生儿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养子李磊的监护权,并责令林朋夫妇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李辉夫妇收养李龙达十年之久,事实上已形成了养父(母)子关系,系李磊的法定监护人,并依法享有监护权。被告林朋夫妇唆使李磊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原告李辉夫妇的监护权,并给原告夫妇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夫妇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后果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决林朋夫妇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交通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