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租代征” 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土地调控解读(5))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什么要强调禁止以“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当前,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而“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针对“以租代征”的土地违法问题,国土资源部多次要求严肃查处。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今年5月和6月,国土资源部又连续下发《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为了进一步遏止“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问题,《通知》再一次重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明确了法纪: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土地调控对基础工作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准确的数据是土地调控以及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通知》明确要求,“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费标准的改变,对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求准。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二是要求全。不但要有农村土地信息,还要有城镇土地信息,不但要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据,还要求有各行业、各产业用地数据,要涵盖土地管理的各方面。
三是要求新。不能只有过去几年的数据,还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数据,要及时用最新调查成果更新原有数据。
四是要求快。要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变化信息,利用网络技术,快速汇总、统计、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保证各地土地利用变化数据的及时获取,满足形势分析的需要。
如何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管理行为监督检查的作用?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
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驻在地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在地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征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督察专员向驻在地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责令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驻在地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