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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的照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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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张沂华

(上接9月7日本版)

无奈,我只得怀着沉重的心情离开律师事务所。回到住处,我觉得累,整个身子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斜倚在椅子上。这时,女儿从门外跑进来,高兴地冲着我喊:“爸爸,你看,你看,这是我们的照片。”我无力地接过照片,随便瞟了几眼,就把它们放在桌面上。这时,我的心里只有一个念头———物证,哪有闲情欣赏照片!

忽然,我似乎意识到什么,抓起桌面上女儿的单人照片再看一遍。“哈哈!有了!”我兴奋地从椅子上跳起来,大声地叫着。于是,我二话不说,手揣女儿的照片便往外跑,急匆匆地向律师事务所飞奔而去。还好!周律师还在,我把女儿的照片递给了他。周律师静静地看了看后,说:“成!胜算很大。”听了周律师的这句话,我兴奋得简直要大叫起来。

和黄老板对簿公堂的时间是在王老五出事住院后的第二十六天,地点是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之一。被告律师不愧是“吃法律饭”的,他硬是要我出示相关物证,那步步紧逼、咄咄逼人的姿态,真有点儿让我招架不住。但我的手头虽然有物证,却不急于拿出来,因为我事先和周律师约定好了,为了转移被告及被告律师的注意力,非到关键时刻不要出示物证。最后,被告律师作总结:“由于原告不能出示在出事的那一时刻能判定被告负有责任的事实物证,而仅以原告方的亲朋供词作为认定被告的证据,无法从实质意义上判定被告的过失,故本人认为,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赔偿义务和法律责任。”我听了被告律师的总结发言后,一股无名之火涌上心头。

接下来是被告接受原告律师的质询时间,在质询被告黄老板的过程当中,周律师主要是就事故发生的那一刻时间向被告问询。黄老板矢口咬定事发当天,他并没有指派王老五等人上工地劳动。而事前据王老五口述表明,那一天正是黄老板为了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强制他们在搭木架还没有捆绑结实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庭审中,面对黄老板的狡辩,周律师表现得很平静,他继续问黄老板:“既然你说王老五的伤残不是在你的工地上,那你作为他的雇用老板,对他的行踪应该是最熟悉了。你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会是在哪儿?”

黄老板也许以为周律师已经放松了在敏感问题上对他的质询力度了,他显得高兴的样子回答周律师的问询:“我个人认为,王老五是被车撞倒后,由于汽车司机的逃逸,而自己又没钱医治重伤,所以嫁祸于我。”听了黄老板的话后,我的肺几乎要气炸了。

“那么,你肯定事故的地点不是发生在你的工地上。”周律师又问。

“十分肯定,如果是发生在我的工地上,我愿负全部责任。”黄老板知道事发当天,除了受害者的亲朋外,其他在场目击者是绝对不可能上法庭为原告作证的,而现在原告方明摆着拿不出有力的物证,所以他肯定认为自己即将到达成功的彼岸。

“假如认定事故的发生地正是在你的工地,你愿意向受害者支付多少数额的赔偿?”

“没说的!20万元。”黄老板十分爽快地回答,看样子,他几乎忘乎所以了。

“确定吗?”

“确定!”

“好的,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被告已经十分明确地表示,如果原告方能够证明被告确实有过失,被告愿意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整。现在,我想让法官看一样东西。”周律师示意我将我女儿的照片递上去。

法官看了看后,示意一位陪审员把照片转交给黄老板看。这时,只见黄老板双眼滚圆,满面通红,半天也说不出一句话。原来,那天正值我女儿拍照时,就在摄影师按下照像机快门的那一刹那,我女儿身后不远的木架塌陷事故发生了,而事故受害者王老五从空中栽落下来的景象与我女儿甜美的微笑形象,正好被照像机的快门定格在同一个镜头里。

毫无疑问,庭审结果以被告黄老板赔偿原告王老五人民币20万元整而告终。事后,我笑着对懵懂的女儿说:“我们的住所里有一样东西最昂贵,你猜是什么呢?”

女儿想了想说:“是自行车、抽烟机、消毒柜……”

“都不是,就是这个!”我高高地举起女儿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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