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认检查结果为患者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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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9月14日讯 (记者 范希平 实习生 叶然)三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将互认,即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对检查结果将相互认可。厦门各大医疗机构如何看待省卫生厅刚刚下发的《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若干意见》这项规定。记者昨日采访了厦门各家三级医院。
不一概反对二次检查
省卫生厅的规定是,医生应仔细分析外院提供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或资料是否能满足疾病诊疗的需要,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检查。各大医院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检查结果互认并不意味着就可一劳永逸地完全免除二次检查,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刀切”。
厦门市中山医院副院长王挹青特别强调,能够互认的是其他医院的原始影像资料,决不能照搬其他医院根据原始影像资料做出的主观判断,必须根据病人提供的其他医院的影像资料,重新做出自己的判断,然后才能在正确诊断的基础上为病人开方治疗;如果沿用其他医院的诊断,做出了错误判断,那是肯定要负相应责任的。
实施检查结果互认,病人很有可能会简单地一概反对重复检查,但实际情况常常是,病人的主述与病人带来的检查结果很有可能不相符,病灶很有可能变化转移了,医生就要进行检查,病人很有可能不理解,医患之间就存在矛盾医患,这就需要医护人员更加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医患矛盾。
促使医院做好临床诊查
174医院医务处陈主任则表示,资源共享,患者省钱,当然是好事。以前检查都在自家医院内流通,即便偶尔做得不够好,也能够自己补救,现在检查结果将经过其他医院的“检查”,必须更严格把关,让检查经得起其他医院的“挑剔”。话说回来,检查毕竟是辅助性质的,实行检查结果互认,能够促使医院更好地做好临床诊查。
省卫生厅要求,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意见》推行本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厦门市卫生主管部门正在考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友情提醒
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眼科中心、厦门市仙岳医院这5家三级医院的检查结果可互认,并与福建省其他三级医院互认。各家二级医院(基本上是厦门各区级医院)应认可以上三级医院的检查结果。
可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钾、钠、钙、镁、磷、铁、葡萄糖、尿酸、肌酐测定;
2.临床免疫
(1)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甲肝抗体IgM,以上检查肝功能异常和术前检查除外;(2)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酶(FT3)、游离四碘甲状腺原氨酶(FT4);(3)癌胚抗原(CEA)、甲胎蛋白(AFP)(化学发光法检测);
3.微生物培养、鉴定、分型、药敏试验;
4.血常规(感染诊断时除外);
5.尿常规;
(二)医学影像检查
1.计算机放射成像(CR);2.数字化放射成像(DR);3.计算机断层扫描(CT);4.磁共振成像检查(MRI);5.同位素计算机断层成像(ECT)。
不列入互认情况
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的范围:
(一)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二)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之前应当复查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三)临床输血前的各项医学检验项目;
(四)急诊、急救患者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