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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罚你两千可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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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记者王鹏)行政案中的违法嫌疑人有了更多的权利。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修改、完善后,已于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了解到,修改后的《规定》早已在公安内部施行。罚款2000元可要求听证

【警官发言】在公安于洪分局北陵派出所金国鹏警官的记忆里,修改后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大约是在同一时间开始施行的。

【重点阅读】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金国鹏警官表示,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对醉酒者不能使用铐镣【警官发言】在公安和平分局十四纬路派出所谷田警官看来,修改后的《规定》更加人性化了。

【重点阅读】谷田说,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规定》要求公安人员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四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四类人包括:70周岁以上的老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未成年人。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警官发言】省公安厅宣传处王尔卓警官告诉记者,这次修改的《规定》实际上早已在公安内部实施,对外颁布施行是一种重申,全省公安机关一直坚决贯彻公安部的这一规定。

【重点阅读】《规定》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将传唤时间限定在8小时以内。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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