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检察官的“精英阶层”
正义网-检察日报
澳洲检察机关只负责处理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具有调查权,但对警察的调查取证有建议的权利。检察官可以决定向法庭提起诉讼、改变指控的罪名或者终止程序。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最高检察总署与州检察总署并无隶属关系,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根据各自的权力范围决定起诉的事项。
我学习的地方是新南威尔士州检察总署,位于悉尼市中心,是州一级的最高检察机关,成立于1986年。在州检察总署成立以前,主要由州律政司雇用律师,出庭控诉严重犯罪。直至今日,80%的刑事诉讼案件还是由警察局内部的专门起诉官员负责起诉到法庭,这与澳洲犯罪的概念庞杂烦琐有关。随着刑事案件的逐年增长,州检察总署的人员在不断增加,目前已经有近700名工作人员,其中约400人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均为律师,接受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其余为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法律书记员等。
州检察总署的最高长官是总检察长,在行政上对州律政司负责,通过律政司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总检察长须独立于各党派,不受政治影响,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检察总署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起诉书上必须以总检察长的名义起诉。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总检察长可以授权不同级别的律师决定不同程度的事项,重要的决策如决定刑事诉讼终止、无罪撤回等只能由总检察长行使。
州检察总署有两名副总检察长,他们并不分管具体部门,主要在全国最高法庭、州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中作为检方代表出庭。
检察总署的法律工作人员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大检察官和一般律师。通常大检察官首先必须是出庭律师,他们才有权在正式的审判、特别是有陪审团的审判中代表总检察长出庭。大检察官都属于相对独立的大检察官协会,直接对总检察长负责,有着一整套自己的行政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在澳检察体系中是地位和收入较高的阶层,也被称为检察官的“精英阶层”。出庭的大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自主处理案件的权限,包括增加和减少罪名,是否接受被告人的认罪供书等。
一般律师则分为两个部分:法律事务和案件处理,也设立了负责管理的级别不同的律师。法律事务部分包括图书馆、研究部门、上诉案件处理部门、证人服务部门和专门办理国会议员、政府官员等特殊人员案件的部门等;案件处理部门是主要的刑事案件办理部门,也是人员最多的部门。按照新南威尔士州的地域分为悉尼城区、悉尼西区和其他郊区三大部分,有着相似的结构和工作程序。我所工作的悉尼城区设有五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里有二十多人,各设有一名主管律师和一名协助管理的律师,成员包括在地方和地区法庭办理案件的律师、协助大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律师和书记员。
根据我的实际接触和体会,澳洲检察机关的职能相对比较集中,不具有调查和监督的职能,律师办案的独立性比较强,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的区分比较明显,律师们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大检察官,有着明显的职业自豪感,也因此激励着一般律师不断学习和提高,把成为出庭律师、进而成为大检察官作为奋斗目标。
冉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