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遭欺诈 可要求退换
华夏时报
《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下月起推行买车订金将视为预付款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根据昨天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商家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正式推行。
文本规定
严重瑕疵必须告知
示范文本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顾客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顾客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示范文本还设定了订金条款。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根据预付款的性质,顾客违约解除合同的,预付款在扣除经销商受到的实际损失后,剩余部分应退还顾客;当然,由于经销商违约解除合同的,顾客也只能要求经销商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索赔对象
可要求经销商赔偿
对于论证会上各方代表争议集中的是顾客应向经销商还是生产厂商索赔的问题,文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顾客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顾客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顾客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顾客的义务。顾客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检测费用
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文本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委托服务
委托代办之前上保险
合同附属的《委托服务协议》中规定,顾客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顾客应自行或委托经销商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经销商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顾客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文本还规定,因顾客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经销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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