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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保管箱 银行赔6万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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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5日,银行保险箱库被淹后一片混乱。(资料图片)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原来想把贵重财物放进银行保管箱内便可无后顾之忧,不料一场50年一遇的大雨形成的积水却淹进了佛山某银行,使500多个保管箱内的财物遭浸湿,不少客户存放其中的重要证件、财物也难逃“水”劫。事后,绝大部分的事主与银行协商后自行解决了赔偿问题,而卢先生夫妇则认为银行所开出的赔偿数额太少,将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该起案件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判决银行应赔偿当事人6万余元。

回放:

500保管箱被淹绝大部分客户同意和解

去年6月5日,佛山出现了强降水,并为当地带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由于排水系统存在问题,超过城市现有的排涝能力,这场强降水致使禅城区出现严重的水浸情况。其中,佛山市某银行的保管箱库遭受水浸,一些客户存放于保管箱里的贵重物品也“难逃一劫”。据了解,该银行的保管箱第一、第二层的共500余保管箱内遭水淹。经过银行与受损客户进行协商后,绝大部分的客户都同意了银行开出的和解条件。

卢先生:

保管箱库设计有问题银行应担责

卢先生夫妇也是当时的受害者。据他们所说,当时保管箱内存放着邮票。保管箱库进水后,卢先生夫妇接到银行通知,马上到现场与银行职员一起清点受损物品,签署确认了一份受损物品清单,并拍照为证。与银行协商后,银行只答应赔偿1万余元,卢先生觉得这与他保管箱内财产的价值相差甚远,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卢先生表示,卢先生夫妇作为客户租用银行的保管箱存放财物,银行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由于银行的保管箱库的设计问题导致了他们的损失,银行应负责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

银行:

已尽力减少损失,水淹非其所能预见

银行认为,去年6月5日的强降水,属于不以银行意志为转移、非银行所能预见的客观现象。保管箱库遭受水浸是由于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原因引起地下水倒灌突然涌入保管箱库房。所以,即便保管箱库房是按照银行金库库房的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进行了必要和合理的排水防潮工作处理而成的先进现代化保管库,仍无法避免此次地下水倒灌的客观现象。

而且,银行一发现保管箱出现地下水倒灌的情况后,立即通知消防大队前来抢险,在经过消防大队7个小时的排水后,银行仍继续组织员工用毛巾对保管箱地面进行抽湿,又持续工作了8个小时。

此后,银行并没有休息,马上通知客户前来清点财物。该次事故应属于不可抗力,银行是尽了一切可能使用的方式,试图使客户的财产尽量减少遭受损失,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银行的确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损失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银行提交了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一中队的说明,证实保管箱库房遭受水浸的起因是由于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不足引起地下水倒灌突然涌入。虽然地下水的倒灌是有一定的意外性,但毕竟地下水的倒灌与洪水等自然灾害有所不同,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银行作为一个专业的从事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应当预料到库房会有遭受水浸的可能,平时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保管箱库房水浸事故的发生,而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前已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事发日的强降水是从凌晨2时开始,而银行是于8时向消防部门求助。从降雨至地下水倒灌进银行库房是有一个过程,银行并未充分证明在该过程中其已尽管理人的义务实施较为合理的措施防止水浸损失的扩大。

经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卢先生夫妇存放在银行“4105号保管箱”里的邮票及纸币,未被水浸前的新票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055.10元,水浸后预计可收回残值为人民币4839.70元,共损失人民币60215.40元。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对卢先生夫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银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卢先生夫妇赔偿损失人民币602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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