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上班被火车撞死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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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上午,王燕冰的丈夫彭建友向记者讲述了妻子离去的经过。他家位于南海区盐步河西花园,本来走盐步大道可以直通妻子上班的工厂。但当天早上,该大道某立交桥处发生一起车祸,造成道路严重堵塞。为尽快上班,王燕冰绕道走附近一条横穿铁路的便道,却被迎面驶来的列车撞飞,当场死亡。
1年半过去了,彭建友依然没得到任何赔偿。彭建友说,“我想不到,老婆死后,是一条长达1年半的索赔路,而且根本不知道何时会是尽头。”
去年3月,南海里水某毛巾厂女工王燕冰上班时骑摩托抢越铁轨,结果与飞驰而来的列车迎面相撞,当场不治身亡。佛山市劳动局认定,王燕冰死于上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但厂方却认为,王燕冰“对自己的死伤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属于自杀或自残。于是不服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一再申请复议并诉讼至法庭,时至今日,王燕冰的亲属依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7月26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燕冰为工伤。目前,被告方毛巾厂准备向佛山市中级法院就此案提起上诉。
文 见习记者廖帆 记者李欣欣
今日案卷
争论一:女工是否有故意自杀行为?
杜老板说,事故发生在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该处随时有人守护,还设有护栏及明显标志,列车未到三分钟之前已鸣笛示警,行人不得随意穿越。而王燕冰具有高中学历,不可能不知道此项规定,唯一的解释是,这是主观、故意的自杀的行为。
但彭建友多次去事故现场观察,并向记者出示了照片,照片显示,该交叉口行人往来频繁,没有护栏,更没有专人守护。“厂方的‘证据’完全是用脑子想出来的。”彭建友气愤地说。
“老婆和我、和女儿的关系都很好,结婚近10年没有打过架,又怎么会自杀呢?现在,女儿每天一句话都不说,只是不断在床上和墙上刻妈妈的名字,任谁劝都不听!”
争论二:被火车撞死能否算工伤?
杜老板说,火车不是机动车,因此王燕冰之死不符合“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条件。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的规定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即可认为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禅城区法院在一审中也认为,由于王燕冰所骑摩托车属机动车,因此本案属于机动车事故,并于7月26日判决王燕冰为工伤。
案情焦点:自杀还是工伤争论不休
彭建友说,去年3月20日,他向里水劳动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所协调当事双方未果。7月19日,我向佛山市劳动局提出申请,9月1日被裁定为非工伤。无奈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今年1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此后毛巾厂提出复议,5月13日再次被认定为工伤。于是,毛巾厂向禅城区法院起诉,于7月26日被判决为工伤。
厂方为何一再否认王燕冰之死属于工伤呢?记者查阅了禅城区法院公布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厂方明确认为,王燕冰并非死于上班途中,而是“完全属于其对本人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行为”,是有预谋的自杀。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该毛巾厂的杜老板。
小贴士:工伤认定的主要情形
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等等。
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进展:厂方不服一审判决欲上诉
记者昨日致电毛巾厂老板了解到,目前毛巾厂准备向佛山市中级法院就此案提起上诉。“即使最终工伤被认定,赔偿金额的协商也将会是一段艰难的路。厂方的态度决定了案件处理的进程。”彭建友无奈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