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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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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1994年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记者在第一时间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折衷方案,并得到委员们普遍认可。

然而,妥协的结果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通。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这些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05亿元、医疗费3.08亿元、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建议,要从制度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其中包括养老、医疗等问题。此外,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审议的重点,也是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公司负责人: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重整能为企业借助社会力量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对于我们这样拥有上万职工的大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关锡友认为,“企业一旦重整成功,能够有效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引入重整制度,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表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应确定重整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目前,在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整的原因、重整的期限如何确定等方面,还有一些争议。王欣新提出,对于提起重整申请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因为不同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一样。有的股权很集中;而有的如上市公司,股权很分散,持股百分之一就可能是大股东了。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齐中熙刘铮刘晓莉(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假破产真逃债”被禁止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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