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研修生遇工伤后被解雇送回国(图)
山西晚报
新闻前缀
解小明(化名),26岁,太原市人,2003年2月通过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通达劳务公司派遣到日本,在天市某精工会社做研修生。2004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2005年2月回国。
解小明个人简历的背后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关于这些事情,其姑妈最初坚持要由她来转述,还说,经受了一系列波折和打击后,解小明的精神状态不好,“在家里,不是问得急了,小明都不和我们交流。原来非常乐观的一个孩子,现在经常整天不吭气,说到这些事,他就厌烦。我们想把事情公布出来,可又不想让小明再受刺激了。”
但8月11日,解小明还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名词解释·研修生
研修生的派遣是由日本国政府批准一些民间团体(如日中研修生协力机构、一些企业组合等)进行的一种派遣行为,实际为劳务输出,是日本政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的一项措施。中日两国自1992年开展研修生合作以来,中国赴日研修生规模持续增长。截至目前,在十余个向日本派遣研修生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派遣研修生的总人数一直占据首位。我国与日开展研修生派遣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劳动者培训、中日友好交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权益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并受到人们的关注。
解小明自述
努力上进获肯定工伤后却遭解雇
在叙述的过程中,看得出这位26岁的小伙子尽量让自己做到平静,而且还不时提醒身边泪流满面的母亲不要激动——
受伤
我在2003年2月被派遣到日本做研修生。其间,我一直努力上进、兢兢业业,产量总是第一,多次受表扬,为此会社还奖励我一台电脑。第二年,我顺利转为技能实习生。2004年12月24日,由于机器的原因,一块重达700公斤的产品突然掉出平台,我的右腿结结实实地挨了一下,抬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右腿足下关节两踝骨断裂。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我两次接受手术,事后被认定为工伤。没想到,我的命运从此开始发生逆转。
工伤前,会社刚要求我提前一个月和他们签订了第三年的工作合同———没有良好的表现是不可能获得这个机会的。而我受伤后在员工宿舍休养期间,会社竟然没有指定人来陪护,我只能架着双拐上下楼,奔波着做饭、洗衣。而且因为不能劳动,我两个月的工资被扣掉了,还要给会社倒交高额的房租等费用。
解约
2005年2月20日,我二次手术后第七天,凌晨4时左右,会社的两名领导及劳动组合(近似于工会)的中方代表突然来到住处通知我:会社决定和我解除合约,叫我立即收拾行李,到飞机场乘机回国。
他们拿来的解雇通知书全是日文,我基本上看不懂。中方代表说,解雇的主要原因是我受了伤,不能再工作,让我回国休养。当时我虽然考虑到继续治疗和保险赔付的问题,但来通知我的人那种突然袭击、不容考虑的气势让我猝不及防,加上受伤后的艰难处境让我非常渴望回到亲人身边,我在解雇通知书上签了字。
到机场后我才明白,解雇通知书上的5条理由全是一些没有经过调查的“罪状”,其中大部分为我与另外一个研修生小宋之间的纠纷。我当即拒绝登机。一直到登机前10分钟,在中方代表答应让日方改正解雇理由,并负责与日方、国际公司交涉的条件后,我才坐上了飞机。
纠纷
回国后,我还需要第三次手术,我在日本两年收入中的80万日元作为国外履约保证金还被扣押,国内派遣之前交给通达劳务公司1.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需要退还,另外,我的工伤还涉及保险赔偿的问题……我本想通过通达公司来讨公道、解决这些本不该存在的遗留问题,但得到的答复却是,我因被解雇而造成违约,不追究责任就算饶了我了,追究起来,我还得赔给日方钱。
那一纸歪曲事实、有炮制嫌疑的解雇书,不仅在日本剥夺了我的正当权益,而且也成了通达公司不负责任的托辞。两年来,我在国内拖着病腿和家人多次奔走,争取来的正当权益却是微乎其微,中方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所有承诺、所有应当承担的责任几乎都成了骗人的把戏。在我的心里,这些同胞带给我的伤害远远超过了日方会社。
通达公司辩解 我们已经仁至义尽
8月15日,通达劳务公司经理马景明就解小明工伤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马经理主要围绕几份文字资料来解释事情的原委。
第一份资料是日方会社对解小明的解雇通知书,与之相对应的是2005年7月21日通达公司关于解小明问题处理的通知书。在日方的解雇通知中,列出5条解雇理由,包括解小明“给他人造成伤害并带来恶劣影响;无视研修生同仁的人格,不互相帮助,没有达到研修目的;夜间、凌晨上网,当天没有上班,并对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用暴力手段使同住人感到恐惧;擅自使用他人物品”。
马经理说,2005年6月22日,通达公司派人赴日,对解小明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是,日方对解小明的解雇理由又增加了被视为“最为恶劣”的一条:尿在了小宋、王某做饭的锅里。
2005年7月21日,通达公司在关于解小明问题处理的通知书中说:“日方对你做出了解雇处理,你也在解雇通知上签字,本应按违约处理,但我公司考虑到你已受伤,拟暂不追究违约责任。经与日方多次协商,日方坚持原处理意见。在未与日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公司已先期将你的履约保证金1.5万元退还本人。之后,又经多次协商,在日方仍持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为你争取回国外履约保证金743270日元,导致日方至今还在与我公司争执。”
在马经理的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解小明亲属给通达公司打的收条,其中包括:2005年3月28日收到退还的1.5万元履约保证金,4月20日收到的国外履约保证金743270日元,8月收到的400元翻译费,9月21日收到的解小明母亲医药费5000元,12月28日收到垫付解小明拆钉手术费1万元。
据马经理介绍,截至目前,有关解小明伤后两个月的保险金、回国后的继续治疗资金以及保险赔付等问题,公司都在全力争取或配合其家属做工作,解小明在国内第三次手术的费用通达公司还予以垫付。“该做的我们都做了,不该做的我们也在做,可以说我们已经仁至义尽。”马经理说。
有关日方会社解雇通知上涉及到的小宋与解小明之间发生的矛盾,马经理表示不好说。解小明在解雇通知上签字、登机回国时是否受到胁迫,马经理认为“不可能,我不好说,真的不好说”。
对解小明提出的他在工伤期间遭到解雇属违法行为的问题。马经理拿出日方提供的一份日本滨松劳动基准监督署的文件予以说明,在这份复印的文件中,滨松劳动基准监督署“根据医生诊断,已于平成17年(记者注:2005年)2月25日治愈,原则上不属于疗养补偿及休业补偿对象”。
马经理说:“这里说得很明确,解雇时工伤已经治愈了,已经不属于工伤了。”
姑妈有话说 为讨说法险些付出生命代价
8月15日下午,记者再次找到解小明一家核实情况。
“医生诊断小明于2005年2月25日治愈,可解雇他是在2月20日。这不是在工伤期间解雇吗?”解小明姑妈解平(化名)说。
“我们知道通达公司会说他们做了多少工作。但必须明确一点,事情的每一步进展都是我们付出了代价换来的,并不是他们主动做的。从小明回国起,我们就与通达公司开始交涉。通达公司起初百般推阻,企图不了了之。作为派遣研修生的机构,国际公司收取了我们1.8万元的高额管理费,本来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他们具有代表政府行事的资格,在事发后为研修生争取正当权益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而现在的情况却是,为了获得利益,国际公司不敢得罪在日的劳动组合中方代表,中方代表不敢得罪日方会社,一旦有事,牺牲研修生的利益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迫不得已,我们只能自己督促他们,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找过通达公司多少回真是记不得了,吃尽了苦头,还险些付出了生命代价。”
据解平说,解小明的母亲原本健康,在解小明的事情发生后却患上了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2005年9月19日,他们家人又找到通达公司交涉,解小明的母亲因情绪激动当场晕厥,拉到医院抢救了5天5夜才苏醒。在这种情况下,通达公司才真正开始与他们协商一些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包括垫付解小明及其母亲的医药费。(本报记者胡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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