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一人执法公正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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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监控录象、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交警独自一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昨日,渝中区法院对一起颇有争议的“违章左转弯”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交警一人执法符合相关规定,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据重庆市高院相关负责人称,由交警一人执法引起的争端在全国十分常见,但由此引发的诉讼该案堪称首例。
交警:违规左转罚款200
2005年7月26日,廖宗荣驾驶小轿车沿渝中区嘉滨路向上清寺方向行驶,在大溪沟嘉滨路口,廖被重庆市交警二支队执勤民警陶祖坤拦停。陶警官礼貌地向廖敬礼,在查验了廖的驾驶执照后,告知廖“违规了”。理由是:廖宗荣在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加油(气)站道路隔离带缺口处,违反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左转弯。
廖当即申辩:“我根本就没有左转弯,是你没有看清楚。”陶祖坤认为,廖宗荣驾车违反禁令标志左转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遂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并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司机:主观臆断我不服气
随后,廖宗荣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交警二支队的处罚决定。廖认为,执勤民警陶祖坤是在事实不清、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他仅凭个人的主观臆断,不听当事人申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廖宗荣坚持认为,交警“一人执法”存在问题:凭什么只相信交警一个人的说法,而不采纳我的辩解呢?“如果交警真的看错了,难道也要拿我是问吗?”由于协商未果,廖宗荣向渝中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二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一人执法符合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法院认为,交警“一人执法”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且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民警陶祖坤在执法时不存在滥用职权问题,针对廖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正确,遂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田猛记者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