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草案:职工工资医疗费要优先清偿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庄永廉) 企业破产后,受害最大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他们的工资、医疗等费用谁来保证?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的规定给予肯定。
记者看到,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分别列为第二、第三清偿顺序的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普通破产债权。贾志杰等委员认为,破产就意味着失业,如果债权再得不到清偿,对职工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企业破产中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另外,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特点,在草案的附则中规定,在本法公布之日前,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委员们认为,这一补充非常重要,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破产欺诈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处理?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在审议时建议,在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出台的同时,刑法应及时跟进、设立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