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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公园办收费彩灯展 使用福娃被市民指侵权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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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志刚) 昨天,长春市民孙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看到正在举行彩灯展,有一组名为“奥运五环门”的彩灯两侧,各有5个不同形象的奥运福娃,“福娃能这么随便使用吗?这不是侵权吗?”孙先生有了疑问。读者有问题,那咱给问问。

现场目击

多组彩灯使用了福娃形象

据孙先生说,因为南湖公园中心地带办彩灯展,出入口都有售票处和专人把守,不购票不能进,参观说明上写着“白天参观每人收费5元,晚上参观则为15元”。

记者在南湖公园看到情况确实如此,并在孙先生所说的位置看到一组彩灯的确使用了2008年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的形象。而在彩灯博览会展区,还有几处彩灯使用了福娃形象,特别是一组名为“奥运长廊”的彩灯,使用了多个福娃的形象。

记者看到,不时有游人在奥运福娃形象的彩灯前照相,一位刚拍完照片的游人说,他在该彩灯处留念就是因为彩灯上有福娃。

展方说法

意在“宣奥” 应该不侵权

虽然彩灯上使用福娃,能起到宣传北京奥运会的作用,可作为一次商业性的彩灯展览,使用奥运吉祥物福娃的形象是否合适呢?

记者来到了此次彩灯博览会组委会,一位沈姓负责人表示,彩灯博览会是商业行为,其使用福娃形象也的确没有向北京奥组委提出申请,但他认为彩灯是艺术品并非商品,只是博览会展示的形象,而采用福娃形象也是为了宣传北京奥运会,其行为是积极的,他认为这不构成侵权。同时,他表示,如有人认为该博览会使用福娃是侵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奥组委

国家有条例 这就是侵权

昨日15时30分许,记者电话连线北京奥组委,一名工作人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说,如该彩灯博览会没有经过北京奥组委允许,使用奥运吉祥物福娃形象,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条例中所称商业目的包括: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同时,该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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