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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法》《执照法》《武器法》配套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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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争议声中,原定于8月13日举行的中国首次对“国际狩猎生物额度”的拍卖,终被暂缓执行。由于围绕此次拍卖,有舆论认为也是遵循了国际通例,所以本文就先来检视一下国外在野生动物狩猎上的法律规制情况。

狩猎许可确为国际通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对野生动物保护较好的国家,在实施狩猎许可时,首先都是有较完善和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作基础的。狩猎许可制已成为国际通例,但许可权拍卖目前尚难称是国际通例

目前,世界上许多对野生动物保护良好的国家,除了在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保护法中对狩猎作出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野生动物狩猎立法。如有着悠久狩猎传统的英国早在1831年就制定了《狩猎法》,1860年制定了《狩猎执照法》,1944年制定了《夜间偷猎法》。由于狩猎需要武器,而武器涉及公共安全、野生动物的数量和野生动物的福利,因此,这些国家还大多制定了规范狩猎武器及其使用的立法,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了《武器法》,奥地利于1996年颁布了《联邦武器法》。以英国的《武器法》为例,该法要求持有狩猎用的武器,必须到警察机构去登记,并且要获得许可;武器不得包括毒药等有害的物质。

在这些立法之中,狩猎许可已经成为国际通例。如爱尔兰2000年修订的《野生生命法》第23条规定,要捕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要事先获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捕猎,否则构成犯罪。这些立法大多规定极为详尽、细密,少有模糊空间,以便能使对狩猎许可的管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为了规范狩猎的国际合作,一些国家还签订了一些区域性的国际条约,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两个: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于1970年签署了《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条约》。欧共体于1979年通过了旨在保护野生鸟类和限制狩猎的《关于保育野鸟的理事会指令》,指令禁止大规模和不加选择的猎杀和捕捉,禁止利用任何形式的机动工具来打猎。

首先向本国国民开放

国外野生动物狩猎许可立法的经验大致可总结为:申请的主体大多定为本国公民;狩猎许可的收费一般并不高,并不以谋利为目的,狩猎权拍卖目前还没有成为国际通例;在猎物配额的确定方面,大多数国家都以物种的可持续保护和发展作为前提条件;在猎杀猎物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机关在现场监督

在狩猎许可的申请主体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定为本国公民。原因主要是,本国的居民特别是某些地区的本土居民对于特定区域的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了贡献,理应享有一定的享乐权益。不过,在外国人作为本国公民的客人或者仆人时,少数国家也授予其随同打猎的权利。此外,这些国家大都对狩猎主体的年龄作出了规定,并针对不同的主体规定了不同的狩猎权利。在狩猎许可的收费方面,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许可收费或者许可证管理收费制度,有的还针对不同的狩猎证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总的来说,收费一般不高。也就是说,狩猎权拍卖目前还没有成为国际通例。在猎物配额的确定方面,大多数国家都以物种的可持续保护和发展作为前提条件。在必要的情况下,一国的不同地区甚至邻国之间可以就某些物种进行交换或者赠予,避免不必要的捕猎产生。在狩猎行为的规范方面,基本上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都对狩猎时间、狩猎区域、狩猎方法、狩猎武器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要求狩猎者尽最大的努力保护野生动物的福利,使其在猎杀过程和死亡之前免遭不必要的痛苦,并且规定监管机关必须在现场对狩猎行为实行监管。

完善我国狩猎许可制度

从此次拍卖事件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来看,我国狩猎许可立法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此次拍卖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机关,国家林业局既确定狩猎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又为野生动物定价,并组织拍卖,这是否有碍于其发挥监管的科学性和超越性?其二,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财产,国家林业局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者,能否作为国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来组织拍卖会,并且标定拍卖底价?

首先要科学地确定狩猎的前提条件。之所以把某些动物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正是因为他们的数量下降到了难以可持续发展的境地。就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而言,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恢复甚至局部饱和的状况,但是从全局范围内看,还远远没有达到不猎不行的饱和程度。在决定是否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前,首先必须从物种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科学评估并通盘考虑。

其次要从立法上解决外国人的狩猎资格问题,并确认外国猎人与我国猎人非同等条件的狩猎申请资格。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授予外国人野生动物狩猎权。由于我国的公民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作出了贡献,因此,授予外国人狩猎权,不能排除我国猎人在优惠条件下的狩猎权。

还要严格外国人的狩猎许可条件,加强外国人的狩猎监管。外国人到中国来狩猎,除了享乐之外,并不排除少数人想歪曲中国野生动物捕杀的实际情况。这几年,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国内的一些地方为了吸引外国游客,常会为他们提供无视法律规定的享乐“优惠”,一旦传播出去,会进一步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在开放国际狩猎权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建设中国良好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形象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方面作出很好的平衡。

作者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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