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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大江东去》非彼《大江东去》?

沈阳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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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野郊)以慕马大案为原型的电视剧《大江东去》热播后,引起强烈反响。由该剧本引发的著作权风波也随之而起,三位作家被诉侵犯著作权。8月16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大江东去》出版引来侵权案

原告刘志刚起诉称,2001年5月,他创作完成小说《大江东去》,同年11月与沈阳阳光影视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买进其小说《大江东去》电视剧本改编权,该公司拥有影视摄制领域应用的惟一合法版权。合同签订后,阳光公司委托被告王宁、戴雁军、徐光荣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文学剧本,摄制成同名电视连续剧,并在该电视剧末字幕注明了“本剧根据刘志刚《大江东去》原稿改编”。2003年6月,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大江东去》文学剧本2万册,但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也未署原告的作品出处和名称。刘志刚认为,阳光公司向春风文艺出版社承诺三被告拥有独立著作权,属于混淆事实。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必要的调查义务,出版侵权作品,也存在明显过错。几被告构成共同侵犯著作权行为,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刘志刚要求被告支付稿酬5万元,停止发行已出版的侵权作品,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此《大江东去》非彼《大江东去》”庭审中,出版社方面辩称:阳光公司确与原告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在委托王宁、戴雁军、徐光荣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文学剧本时,原剧本从文字表述和故事情节上,均不符合改编成剧本的要求。因此,三位作家决定放弃小说,重新起草、修改。先后7次改动,确定第8稿为剧本蓝本,并摄制成电视剧。此《大江东去》非彼《大江东去》,故刘志刚状告春风社侵权出版其著作,无法律依据。针对《大江东去》剧末尾字幕注明“本剧根据刘志刚《大江东去》原稿改编”一事,被告徐光荣辩称,三位作家看到小说后觉得无改编价值,决定重新起草。创作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询问在剧中是否注明由其同名小说改编,遭到三位作家的反对。徐光荣提出,公共事件为大众共有的,谁都可以取做素材。因其与原告相识,碍于情面及出于影视领域惯例,才同意加上该字幕。法庭激辩是否剽窃

原告刘志刚在法庭上指出,自己创作的小说《大江东去》与被告作品在人物形象、性格、行为等方面均一致,从很多方面可以证明三被告是剽窃其作品。对此,被告方出示了三位业内人士的阅读比较。其中,一级作家孙春平认为“明显可感觉两者的巨大差异”,原告“在描写上显然有较重的媚俗甚至低俗倾向”。而且被告作品“围绕城市大二环建设展开”,原告的书中对此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形成情节主线”。休庭后,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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