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税让赞助费披上合法外衣?
广州日报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择校费和赞助费也在征税之列。
本报讯 (记者卢文洁)广受学生和家长关注的“择校费”、“赞助费”,从今年9月起要开始征收3%的营业税。这一热点在广州市民中引发讨论,其中不少家长持怀疑态度:一些学校并没有明文收取赞助费,收取的只是“捐资助学费”,所谓的“赞助费”该怎么界定?而对“捐资助学费”又应不应该征税?就快开学了,这项规定能在新学期对部分学校乱收赞助费形成制约吗?记者昨天对此展开了调查。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择校费和赞助费也在征税之列。税务部门解释,11项收费可免征营业税的费用: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小学、初中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但是,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必须要征收营业税,包括学生缴纳的择校费、赞助费等。
但是,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
“赞助费”该如何界定
很多家长对“捐资助学费”很有看法。家长张先生为给女儿入读重点幼儿园,交了每年一万元的“捐资助学费”。他说:“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收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但幼儿园收的是‘捐资助学费’,还要我们家长说是自愿交的。到底什么才是赞助费,能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家长们普遍反映,大家口头说的赞助费,实际上就是“捐资助学费”,但学校收费时都以“捐资助学”为名义,无须因收赞助费而交税。因定义不清,向赞助费征税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暨南大学财税系系主任于鼎丞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担忧,向赞助费征收营业税只是调节学校高收费行为的一个方面,但存在“赞助费”如何界定的问题。真要执行起来,税务执行管理人员将面临很大压力——到底哪一部分才要收税?
那目前各类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可能要收税吗?广东省某重点中学校长直言,捐资助学是不需缴税的。因为很难判断是否“热心人士捐赠”,而按规定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可以免税。
“本来就规定严禁学校收赞助费,现在又说赞助费要缴税,这不是使赞助费合法化了吗?”获悉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马上就关注到“择校费征税”字眼,并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小孩准备升读初三的黄先生不解,择校费、赞助费本来就是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配置下的无奈之举,如果再对这些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征税,岂不是给乱收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公办学校择校费变光明正大
“如果通过收税进行控制,只会让不少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不但光明正大起来,日后恐怕还会扩大收费项目的范围。”一位刘姓家长也忧心忡忡地说。
但缴税不一定代表这种收费行为合法,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的朱铮哲律师说,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之中。
据了解,择校生是指因自身的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须交择校费。广州市对高中阶段的择校费实行“钱数、分数、人数三限制”原则,并明码标价,由市物价局制定试行一年的收费标准。某中学校长解释,择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后部分返回。省市区规定不一样,省属学校和区属学校按一定比例直接返回到学校,而市属学校返回的款项设立账户,由学校申请费用,专款专用。该校长说,缴税是学校在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后的账中缴税,对学校来说,教学经费无形中确实减少。尤其是现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的整体投入不足情况下,学校办学会更显得捉襟见肘。
因此也有家长忧虑择校费征收的这部分税会否转嫁到家长头上?学校方面则安慰家长不用过虑,因为择校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不是学校说了算。
暨南大学研究公共关系的教授吴文虎表示,众人将目光聚焦在择校费上,质疑其合理性,单靠税收调节远不能解决这一矛盾,根本解决的方法是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从根本上取缔教育乱收费,使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在目前不均衡的情况下,可通过教师、生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政府首先要保证投入均衡,而教育部门则想办法使各校通过交流实现在生源、教师队伍、管理水平上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