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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该怎么来交税?

沈阳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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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洋)8月11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辽宁省“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收具体细则已制定并下发到各市(不含大连)地税部门,沈阳市地税局已接到省地税局相关文件,近期相关办法也将出台。

日前,省地税局向各市(不含大连)地税局正式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辽宁省实际,作出相应补充规定,要求各市地税部门一并贯彻实施。

对市民广泛关注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明确了核定征税比例——能确定房产原值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按差额20%征收个税,确定不了房产原值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能够按《通知》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相关有效凭证的,要实行查实征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按《通知》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通知》第三条核定征税比例辽宁省确定为1%。非居住用房与居住用房的个税征收标准相同。

8月11日,记者采访了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方表示,此政策实施后,一般卖房者选择以确定不了房产原值按照1%核定征税,可能合理回避一部分税。一般情况下,他们也会建议卖房者选择此种核定征税方式。

特别提醒: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在实行个税查实征收时,允许减除的有关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在住房装修费用环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差额出现负值,免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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