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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审的死刑二审开庭“第一案”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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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金鹏

开庭背景:

  对死刑第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 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 ,不开庭是特殊情况。然而,长期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影响,二审不开庭成了一般原则,开庭却成为特殊情况,由于缺 乏严格、细致、审慎的二审开庭程序,对于关乎生死的死刑上诉案件来说,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长期习惯于书面审的我们, 虽有审结死刑案件几百起的经历,偶遇抗诉案件坐堂开庭的机率却是少之又少。去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 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坚持对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 时,自今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到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均实 行开庭审理。面对挑战,根据河南省高院党组决定,刑一庭安排全庭在加大清理元旦后新收积案力度基础上,每位法官必须在 上半年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这将作为个人工作责任目标。

  我选出被告人马东京抢劫、盗窃案,决定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开庭审理,这将成为我刑事法官生涯死刑二审开庭“第 一案”。审判长老赵、审判员老刘将与我组成合议庭,我庭书记员小刘将担任法庭记录。经过沟通,我随即向指定律师及检察 院下发了阅卷通知书,随后又提前三天向控辩双方下发了开庭通知书。

马东京案情回放

  被告人马东京于1998年7月28日晚8时许,伙同杨志勇、红涛、凡新峰(另案处理)四人在河南省周口市东关 十字路口拦住被害人彭某所驾驶的红色昌河出租车,以租车为由将其骗至周口东边一学校门口。马东京伙同杨志勇、红涛三人 用腰带、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又用匕首照其脖子处扎了几刀,将其杀死后拖到车厢内,由马东京驾车行至淮阳县许湾乡邓 楼村南抛尸路边,后四被告人连夜将车开回郸城。案发后,凡新峰被捕,随后被判刑入狱,马东京所抢车辆亦被公安机关查获 ,而同案主犯马东京、杨志勇、红涛却闻风潜逃。

  2004年12月20日凌晨1点多钟,化名潜逃新疆八年的马东京酒后到108团某棋牌室门口再次犯罪,在他将 被害人停放在外的一辆丰豪125型摩托车偷走,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

  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东京抢劫、盗窃案经周口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东京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丧葬费6057元、死亡赔偿金51070元 、抚养费31617.71元,共计人民币88744.71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东京对判决不服,并以在逃的杨志勇是杀人主犯,自已没动刀捅人,也没用腰带勒人,是从犯 ,原判量刑重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庭审亲历

  2006年6月21日上午9时多,有200多个座位的郸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装饰一新,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上方悬挂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大幅横标,受省检察院指派担任本案检察员的两名检察官已早早到场,由于马 东京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郑州顺河律师事务所的董智勇、张祯律师无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后因 开庭时间冲突,董智勇、张祯律师又办理了委托赵楠律师代为出庭的手续,当天,赵楠律师亦准时到场为上诉人马东京出庭做 辩护。法庭旁听席区还坐了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以及被告人家属若干人。

  按照事先制定的简化程序,对被告人身份核准在法警提人时就先予进行。10时40分,上诉人马东京在两名法警的 押解下走上法庭,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被告人被送进铁囚笼被告席坐下。

  过去,刑事案件庭审时须为被告人解除刑具,鉴于本地发生过被告人庭审中逃脱事件,为确保庭审安全,此次开庭, 未去除被告人刑具。省法院派出的四名法警,在当地法警的配合下,严格提押手续和安检,整个庭审过程中,戴着手铐接受审 讯的马东京显得十分平静,虽然未将他手上的刑具解除,但镇静自若的他像是在旁听别人的案件。

  审判长向被告人马东京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名单,并且告知:如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检察官,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是调换的意思。

“上诉人马东京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马东京摇了摇头:“不需要。”

  之后,审判长又向他宣读了上诉人的两项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即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除了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自己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按照庭审提纲,二审庭审有序地进行着。

当法官简要宣读了对马东京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首先要求上诉人马东京陈述上诉理由。

  马东京陈述了他的三点上诉理由:一、我是被骗参与抢劫的,并没有预谋;二、人不是我勒死的,刀子也不是我随身 带的;三、杀人时我不在车上;因此希望法庭从轻量刑。准备充分的他,回答得简短而干脆。

随后,法庭调查开始。

在马东京陈述犯罪事实后,审判长发问:“上诉人马东京,你对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有无异议?”

马东京摇了摇头:“无异议。”

审判长分别询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审判长随即要求控辩双方及上诉人,下面的举证和辩论,仅就上诉涉及的本案抢劫事实部分进行。

  检察官出示一组被告人马东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同案犯凡新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刑事技术鉴 定书、提取证明、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系列证据。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抢劫犯罪事实均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审判长宣布:下面的辩论,控辩双方可就焦点问题展开。

针对马东京的上诉理由,检察官展示了有关证据。

审判长问:“上诉人马东京,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你是否认同?”

马东京梗直脖子说: “有些不真实,除了我解裤带属实外,其他的都不准确。”

检察官又出示一组证据,并对马东京讯问:“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听清了吗?供词每一页码上都有你的签字呀?”

只见马东京一扬头:“后面的话都不是我说的,虽然签字,但当时我没看清。”

“既然人不是你勒死的,为何在死者颈部缠绕着你的裤带?”

  “裤带是我的,当时是俺那同案杨志勇找我要走的”,在被告席上时而低头沉思,时而昂首望天的马东京,有条不紊 地认真回应检察官的次次发问。

  辩护人针锋相对地提出:现有证据证明是在逃的杨某将被害人勒死的,当天上诉人穿白背心、运动裤如何带刀,马东 京虽参与抢劫但不是主犯。

检察官对马东京发问:“你在新疆向警方供述,用携带的匕首扎了司机脖子一刀,怎么回事?”

马东京称:“不符合事实。”

辩护人马上提出:这与马东京后来供述出入较大,不应认定。

“那你当初为什么按指印、签字?”检察官询问。

马东京反问检察官:“刀子上有我指纹吗?公安讯问完就要我签名,我没看清写些什么。”

  对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出示的证据,辩护人也在庭上提供出相关证据和证词,进行了反驳。并将矛头直接指向马东京 持刀杀人证据不足上。

整个庭审重心逐步转向马东京上诉理由中的的致死被害人的责任上。

  审判长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随着审判的逐渐深入,双方辩论的焦点显露出来,就焦点问题,双方辩 论和陈述尤其激烈。

  赵楠律师针对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书,一一陈述出她的辩护理由,最后,她认为一审认定马东京用绳子将被害人勒死 并用刀子扎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法庭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关于与同案预谋及杀害被害人动机和过程,上诉人马东京推翻公安阶段的供述,始终一口咬定自己是被骗参 与抢劫的,根本就没有预谋的事实,自己也未曾动手勒人及用刀子扎人。

  检察人员由此认为,上诉人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犯盗窃罪,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 从轻情节外,且当庭拒不认罪,故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上诉人马东京的量刑是正确的,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 决。

当审判长再问上诉人还有无需要为自己辩护时,马东京低下头,叹了口气说:“没有。”

  这时,辩护人却提出:死刑是对被告人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刑诉法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应慎用死刑,建议 改判上诉人马东京死缓。

  检察员再次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上诉人 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上,还是在犯罪手段上,以及导致的犯罪后果,都属于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庭上关于量刑辩论白热化。

  为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审判长在辩论阶段多次问马东京“有没有新的证据”、“有什么要补充的”,给了上诉人 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随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又多次交锋,充分阐述各自观点。

辩论阶段结束,审判长对马东京说:“上诉人马东京,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你可以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短暂的沉默后,马东京哽咽了:“我……我是一个被判处极刑的罪犯,国家能给我这样一个辩护机会,我……我非常 感激。”他喉咙像有一只手在撕扯着声带,他用力地在颤抖声中吐出几个字:“只希望法庭以事实定罪,让我负自已该负的刑 事责任。”

  “对于上述意见和有关理由,本庭已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对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会充分考虑。鉴于本 案案情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需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另定日期进行宣判。休庭!”

公开审理宣告结束。我看了一下表,全程历时共45分钟。

  由于是公开审理案件,马东京之父也专程赶到法庭参与了旁听。庭审结束后,他站在旁听席上,看着儿子签名核对笔 录,嘴唇蠕动着,始终没有说出话来。当马东京被法警带出法庭时,他才试图上前说话,却被法警挡在一边,老人就立在一边 ,含泪望着儿子马东京被带出法庭。

庭后琐语

  我作为主审法官这次亲自参加开庭审理,感觉很不一样。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二审必须保 证质量,以前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开的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有可能会为案件的审判质量留下隐患。今天,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直接面对死刑犯的陈述,让求生欲望强烈的被告人充分表达自己的理由,再由控诉方对于这些理由进行了 答辩,让我们真实了解到案件最全面的声音。而且,死刑犯人在法庭上表现出的强烈的求生欲和对所做错事的忏悔,对所有旁 听人员的教育更加直接,因为这是最真实的生与死面对面。

  为了这次庭审,扎实做好前期准备是值得的,庭审时主审人虽一言未发,但事前已与合议庭成员多次研究透案情,分 析出庭审重点,制定了详细庭审方案,对庭审中的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均进行了精心准备,合议庭成员根据分工,大家各 司其职,互相配合成为这次庭审成功的关键。

  参与旁听案件的基层法官普遍认为,如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一般只需要承办人一人阅卷,开庭审理后,则依法需 要3~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1~2名书记员担任记录,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法警执行押解任务。开庭次数,也将随争议频率、 待核实证据的增加而大幅增长。“突如其来”的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今后省院法官,将频繁往返各地,涉及交通、通讯、招待 的费用,将大幅增长。更别说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后,最高院负责死刑核准的法官,也将从北京赶来基层法院。比如,这次的 庭审,郸城法院就动员了十余人,提前两天就开始打扫维修审判大法庭,因条件简陋,没有空调,幸亏头天一场大雨,天不太 热,否则法官身着法袍真受不了。

  “为把每一件死刑案办成‘铁案’,再苦再累,我们个人都无怨无悔,这是我们法律人的天职所在。”但对基层法官 焦虑问题,面临的压力,主审人和律师及检察官均身有同感。实际工作绝不会像文件上一两个条款那样简单,工作量成倍翻番 、审判任务倏然加重、审判力量大面积缺口、人员补充十分乏力,法官队伍素质并不乐观等矛盾加剧。据悉:为迎接挑战,全 国不少高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人员调整、选拔、考核、招录工作,为保证河南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的如期进行,省财政厅 已经先期划拨经费l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全省各级法院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配合死 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工作。下一步,在健全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搞好人员配备、提 供经费保障、强化装备供应等方面,省院已经成立相应的庭审指导小组正全面开展工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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