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主犯被判死缓
山西晚报
“西山儿童公园爆炸案”一审宣判
本报8月2日讯(记者郭卫艳)2005年7月,太原市西山儿童公园一座简易办公楼发生爆炸,造成一名8岁女童死亡,多人受伤,多处房屋受损。今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宣判:主犯白静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5月,薛双贵以9300元的价格从张永记的老家襄汾购买土制铵锑炸药约1200公斤,并运到了太原。之后,以每袋280元的价格出售给牛军杰用于非法开采的煤矿。牛军杰将其中的5袋约100公斤转卖给了李国华。因自己的煤矿已经停产,李国华又将炸药转卖给白静、武旭明。
而西山儿童公园爆炸案的主犯白静,原系太原市西山儿童公园的职工,拿到炸药后,他利用职务之便,与武旭明将5袋炸药存放在了西山儿童公园的花窖内。在存放了20天后,白静又将20枚雷管放在了5袋炸药上。西山儿童公园的爆炸案由此引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静利用其掌管公园库房钥匙的便利,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炸药存放于公园库房,从而发生炸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武旭明等8名被告人也因各自的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了15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爆炸造成的损失,白静、武旭明应负主要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和赔偿款114.7万余元;牛军杰、薛双贵、张永记和李国华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和赔偿款28.6万余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