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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八二三○厂区内25棵大树被砍伐

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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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一棵棵甚至比砍伐者年龄都大的参天大树被伐倒,你说能不心疼吗?然而,这样的事却就发生在了我们的身边。

7月27日,市绿化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国营八二三○厂区内有人正在大量砍伐树木,但不知是否有伐木手续。

市绿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记者先后迅速来到砍伐现场。在八二三○厂区内记者看到,几台大型机器化设备正在拆扒厂房,一些树木已经被人砍伐,两万余平方米的厂区内一片被放倒的树木,有的树干已经被锯成几截。而且,伐木工人正在继续砍伐树木。

绿化办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后,要求砍伐者立即停止毁绿行为,伐树工人这才停下了手中的活。经绿化办工作人员勘察,共有25棵不同树种的成树被毁,其中树龄在50年以上、地径均超过了70厘米的参天杨槐(刺槐)树两株;地径在10至20厘米的桧柏、侧柏各3株;地径在34至65厘米、树高均在10余米以上的柳树17株。市绿化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砍伐人员没有按相关规定依法伐树,因此,属于乱砍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锦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也都明文规定,城市内所有的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确需砍伐树木或拆毁园林绿化设施,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绿化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使经批准拆毁园林绿化设施,也应原地修复或易地重建,亦可按原值一至二倍补偿。

随后,记者在树木砍伐现场见到了八二三○厂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据其介绍,他们正组织人员准备将两万余平方米的厂区腾空,然后进行拍卖,不懂“砍伐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常识。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二三○厂办公室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待毁绿具体情况核实清楚后,他们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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