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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的司法救济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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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达 刘枫

据《法制日报》7月18日报道,辽宁旅顺市一家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利用砸门、砸窗、砸玻璃等非常野蛮的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并且随意处置被拆迁人的洗衣机。旅顺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对于野蛮施暴者予以了刑事拘留。显然,在没有达成协议又没有裁决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是一种侵权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旅顺警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效地打击了犯罪行为。

然而,被拆迁人的损失如何补救?其具有怎样的司法救济途径?2005年8月1日发布了法释[200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5]9号《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此,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拆迁补偿纠纷没有司法救济,行政裁决前置剥夺了公民的民事诉讼权,但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

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并受合同法调整。因此依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的违约,权利人具有两种救济途径: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除可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外,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其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先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社会的救济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综合性的有机体。司法救济只是一种终局性的救济,实际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司法救济解决所有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该补偿安置裁决不服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纠纷仍受法律的调整,并非处于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

第三,拆迁人违法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即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房屋进行拆除,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其财产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甚至属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当然,其也可以就补偿安置问题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拆迁管理部门仅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作出裁决,这属于救济竞合。

第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不履行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强拆”。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很多前置条件,如要依法送达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先予补偿、证据保全等。

总之,拆迁纠纷的司法救济是畅通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不仅有利于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揭露拆迁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今天我们欣喜看到,旅顺警方依法对拆迁中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明天,我们期望能看到更多的人拿起诉讼这一法律武器,那将是更为欣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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