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横幅消失的背后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 李茁 实习生 唐晓馨 胡蒿
7月19日大早,家住长沙市金盆岭街道的唐先生发现:小区门口那条挂了近一个月的“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横幅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写着“行动起来,打击两抢一盗”字样的横幅。
两条横幅一撤一张的背后,有什么样的意味呢?
严厉警告事出有因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最先在辖区内悬挂“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的警告横幅。据了解,该分局所管辖的范围是长沙市比较繁华的地区,区域内市场很多,且多分布在城郊结合部,一段时间来,一些利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飞车抢夺的团伙经常在这些地段作案,有时一天发案数起,给在这些地方经商、生活的群众带来相当大的危害。为了震慑少数胆大包天的不法分子,6月27日,他们在辖区内挂出了第一条“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的横幅。
此举得到长沙市多家公安分局的仿效。一时间,此内容的横幅几乎在长沙市内每条主要街道都可以看到。
于法有据争议亦多
长沙警方此举出台以来,尽管并未开枪击毙一个犯罪分子,但仍然在群众中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一部分群众认为,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警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大家很赞成,但也希望尽量减少伤亡。市民唐先生觉得,警方悬挂和卸下横幅都有理由:悬挂横幅,总感到警察就在身边,生活得很有安全感;不悬挂横幅,生活的氛围没有那么紧张。湖南师范大学一位学者想得更远:长沙目前经济发展环境良好,外地来长沙投资的客商很多,如果他们走下火车、下了飞机就到处看到此类横幅,可能会带来心理上的不适应和其他不良感觉。“这显然与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的初衷不相符”。
“挂这样的警告横幅显然是有法理依据的”,长沙市公安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官对记者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警察可以果断开枪,击毙罪犯,防止暴力袭警。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权。公安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则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开枪射击的五种情形:(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显然,飞车抢夺又有拒捕行为,符合上述开枪条件”。
对此,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看法不尽一致。他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警察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而且,我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对犯罪分子可以“当场击毙”,而只是说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只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并不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立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当场击毙”的意思是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
横幅还会挂起来吗?
7月10日,长沙警方召开表彰大会,对50名见义勇为、现行抓获“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的市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就是这些群众,他们凭着满腔正义感,现场抓获了34名“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
“悬挂警告横幅只是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行动中的诸多手段之一,事实上,打击此类犯罪更多的是要依靠采取科学手段调配警力加强防控、发动群众群防群治”。长沙市公安局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称,通过合理部署警力、机关民警下沉、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近一个月来,省会公安机关针对“两抢一盗”犯罪的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打击效能得到提升,初步实现了“两抢一盗”发案下降、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6月11日至7月7日近一个月时间,长沙市“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同比减少了57.8%,城区有14个派出所辖区和巡警9条责任路段实现了“零发案”。他认为,现在卸下警告横幅,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毕竟,“通过悬挂警告横幅震慑犯罪分子,进而严打‘两抢一盗’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
横幅暂时是卸下了,今后还挂不挂类似横幅?长沙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一位警官的回答是“目前还难说”。不管怎么说,只要有飞车抢夺犯罪存在,警方就会严厉打击不手软,适时挂一些对犯罪有震慑力的横幅也在所难免。记者认为,挂出的横幅,既对犯罪分子有震慑力,又能为广大群众接受,又不与法律法规产生偏差,这才是上上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