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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两年后赃款交单位仍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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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李晓理 陈永霞 7月 14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安民警受贿案,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副所长杨拥军在接受贿赂两年后将赃款交给了单位,法院认定其仍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 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万元。

2001年,时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大队代理副大队长的杨拥军,在担任专案组组长侦查马献洲“中州脸谱歌舞厅”寻衅滋事案和“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1年五六月份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提审马献洲时,答应马献洲提出的将“跨越时空酒吧”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海某尽快释放的要求,并在该市北二七路“捷农咖啡厅”附近,收取马献洲委托郝洪山送的现金 10万元。

2003年,已任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的被告人杨拥军将该笔款项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高某汇报后,交给刑侦大队内勤保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线索于2004年 l月1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将被告人杨拥军抓获。杨拥军的事发是在郝洪山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 2003年 6月 29日被刑拘后,郝洪山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了曾于 2001年向被告人杨拥军贿赂10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拥军已构成受贿罪。杨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杨拥军收取的10万元现金系于2001年收款后即交给刑侦大队,杨拥军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杨拥军2003年才将收受马献洲家属的10万元交到刑侦大队,并有该款的银行存单予以佐证。同时,杨拥军私自收受的 10万元现金,收款当时并未向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在时隔两年已调离原单位的情况下,才将该款以案件款的名义交单位保管,足以认定其在收款的当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据此,法院以杨拥军犯受贿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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