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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养蜂须禁止“暗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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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小蜜蜂呀,飞到花丛中呀……”会唱这首歌的儿童在真正同小蜜蜂亲密接触时是快乐的吗?近日,省会石纺路沿西小区27号楼的一名儿童被蜜蜂蛰了,据说蛰人蜜蜂是25号楼一位居民养的宠物。(《河北青年报》7月12日)

面对记者的询问,58岁的养蜂人李藏贵显得有点激动,以己之矛攻他人之盾,抛出了“别人可以养狗养鸟,为什么我不能养蜜蜂?”别人是把猫狗当宠物,而它把蜜蜂当宠物养。据其介绍,在他1997年病退之前,养蜂规模从未超过10箱。但由于退休后没有退休金,被迫将蜜蜂发展到现在的25箱以“创收”。

李先生的话似乎在理,同样是养,别人养狗养鸟可以,我为什么不能养蜂呢,养宠物自然也得讲究个公平、合理,“宠物面前,人人平等”,更何况其是为生活所困,养蜂就是他生活的来源,以棍子将其打死,显然是不太合情理的,而且事实上法律也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养蜜蜂。也就是说李先生养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李先生就可以丝毫不顾及他人,想养就养呢,答案就得一分为二了,需要区别对待。李先生自然是有权养自己的蜂,这别人无权剥夺,不过从另一方面讲,虽然法律默许了养蜂,但你的权利并意味着是无限放大的,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那就是不能影响到他人及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底线,倘若自己的权利损害了他人或公共利益,那么你的权利显然就变得无效。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可以听音乐,但你的听音乐的声音不能够无限大,一但影响了他人休息,那么你的权利就变得无效,因为你听音乐的权利不能高于休息权,损害他人利益。

所以说,李先生养蜂自然是无可厚非,不过得让蜜蜂们“闭嘴”,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只要没影响周围居民,损害他人利益,就属正当,但笔者还是建议,李先生是不是可以搬到偏僻点的地方养呢,这样,既养了蜂,有了生活保障,又不影响他人,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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