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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傅伟

索县发生的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受害方与被告方发案后均未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通过旧西藏的恶习俗,在寺庙僧人的主持下,以金钱赔偿的方式私了处理了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后经一审,4名被告又以无罪被当庭释放。在由我区检察院挂牌督办、那曲地区检察分院出庭支持抗诉后,此案又有变化……

那曲地区索县法院一审判处无罪的洛松同珠等4人故意伤害致死案,经检察机关抗诉,近日那曲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洛松同珠、加贡、扎珠和永吉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6月20日深夜,索县江达乡农牧民洛松同珠、加贡、扎珠、永吉等7人一起在该乡十一村牧场永德的帐篷里饮酒,中途加贡、扎珠去买酒,与被害人旺青发生争执引起殴斗,二人惧怕旺青的气势调头就跑,但旺青紧追不舍。当旺青追至永德的帐篷外时,洛松同珠和永吉听到争吵打斗声走出了帐篷,弄清楚是怎么回事后,他们4人分别用木棒、铁锄、啤酒瓶和拳头击打旺青,致其头部重伤,于次日上午死亡。

案发后,双方都没有报案,而是在寺庙僧人的主持下,洛松同珠等4人以“赔命金”的形式,向旺青家属支付了15万元赔偿金,并根据当地的风俗,将旺青的尸体进行了天葬。

同年8月12日,入住江达乡的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此事后报了案。随后索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洛松同珠等四人立案侦查。据当时救治旺青的医生查某、处理旺青尸体的天葬师洛某提供的证词,旺青是由于头部颅骨被打碎,碎骨片插入大脑而死亡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洛松同珠投案自首。9月20日,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

12月26日,索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此案提起公诉。

今年2月20日,索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证人洛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旺青死因的依据,索县检察院指控的洛松同珠、加贡、扎珠和永吉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并于3月9日判决4名被告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索县检察院认为此案发案后双方没有及时报案;4名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与被害方签订了支付15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并处理了尸体;4名被告人对看到旺青在打斗过程中倒地的情景和对用不同的作案工具击打旺青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交代了各自的犯罪事实,细节吻合,遂于3月12日向那曲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那曲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上报到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领导十分重视,检察长张培中作了重要批示后,即派员到那曲地区了解案情。派出的检察官通过听汇报、查阅案卷、开协调会等形式督办案件。经过艰难细致的工作,三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洛松同珠4人故意伤害(致死)案有伤害行为发生、有死亡结果、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抗诉,并建议在抗诉阶段对相关证据予以补充。

之后,办案检察官提取了当时救治被害人旺青的医生查某的证词、另一名天葬师巴某的证词,并将其送公安机关刑侦专家进行分析。结果,医生查某的证词证实,当天打架后被害人的哥哥求其救治旺青,在救治中发现旺青的头骨被打碎;天葬师巴某与洛某的证词相互印证,旺青是头部左侧的颅骨被打碎,系碎骨片插入大脑而死亡的;多名证人的证词证实旺青受伤后,曾找医生查某救治。这些人的证词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索县检察院遂将该案提出抗诉。

5月19日,那曲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那曲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洛松同珠、加贡、扎珠和永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予以严惩,故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根据被告人洛松同珠、加贡、扎珠和永吉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不同作用,以及案发后4名被告人能主动进行民事赔偿和洛松同珠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撤销原判,分别改判被告人洛松同珠、加贡、扎珠和永吉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三年和一年。

笔者后来采访了全程参与督办和到那曲地区调查案件情况的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勇扎,勇扎深有感触地说:“索县发生的这起故意伤害牗致人死亡牘案,受害方与被告方发案后均未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通过旧西藏的恶习俗,在寺庙僧人的主持下,以金钱赔偿的方式私自处理了这起恶性刑事案件。由于“赔命金”的介入,加之西藏边远地区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死者的尸体被迅速处理。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时,已是案发的50余天后。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尸体检验鉴定、死因鉴定等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均已无法提取。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私了的协议,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具有较高的把握能力。”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索县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索县法院经审理,对涉案的4名被告均判决无罪,并当庭释放。这起案件很快引起了那曲地区检察分院和自治区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认为此案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由于‘赔命金’的介入,使案件未能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赔命金’是旧西藏以俗代法的体现,是宗族势力与司法权的对抗,当地群众对此反映很大。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做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抗诉,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之后,他又补充说道。

为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做到抗之有据、诉之有理,把案件办成铁案。在自治区和那曲地区两级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自治区检察院派员先后两次赴那曲地区实地指导、督办此案,针对案件部分证据客观上已无法取得的情况,要求对现有的言词证据进行补强和完善,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在突出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严肃认真办理好此案。

那曲检察分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克服大雪天、路况差、条件艰苦等困难赴索县案发地,进行证据补强工作,并在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跟庭指导下,圆满完成了出庭任务。经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最终使这起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从而维护了公平和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相关链接: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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