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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法律管得也太宽了吧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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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开车外出时,家长不得让未成年人坐副驾位置”——这是目前正在起草中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所作的规定。据称,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详细规定了家庭、学校、国家机关等主体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应尽的责任(7月11日《华西都市报》)。

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的确是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而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意外伤害的规范又确实寥若晨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社会各方面在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一套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意外伤害的技术性防护规范,的确大有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成都市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同时,报道所披露的一些内容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疑虑和隐忧。

“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开车外出时,家长不得让未成年人坐副驾位置”——关于《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报道就披露了这么多,因为无法获知其全部内容,我们不好判断这两项规定是不是整个《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但正是这区区的两项规定,让我对《条例》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怀疑。

不能否认,对年幼的孩子来说,猫、狗等宠物具有潜在的危险,它们可能传染疾病,它们的尖牙利爪也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然而,除此之外,宠物还能给孩子带来巨大的欢乐,饲养宠物不仅可以消除孩子的孤独感,还能有效培养孩子的爱心和责任感。我不知道《条例》的起草者是出于怎样一种价值判断,就作出了“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这样一项毫无商量余地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到底有多少人赞同,到底具有多少可操作性。

退一步讲,即便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情理,在实践中也可以有效执行,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也绝没有必要规定得如此细致入微。试想一下,在未成年人周围,潜藏着多少远甚于“饲养宠物”、“坐副驾位置”的危险啊!水、火、电、气……哪一个不是孩子周围的“定时炸弹”?如果《条例》将其一一列举,那恐怕列举几百条也难以穷尽吧。那还能叫法律吗?请永远不要忘记那条古老法谚:“法律不理会琐屑之事。”

更重要的是,私权空间的大小,是衡量法治文明程度的标志。立法者在制定任何限制私权的法规时,都必须持审慎与克制的态度。即便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意外伤害的考虑,也不能轻率地剥夺公民饲养宠物之类的权利。孩子的父母比立法者更关心自己孩子的安全。我想,这一点谁也无法否认。那么,该让他们自己做主的事情,法律就不要指手画脚、自作多情,何必落下一个公权干涉私权的“罪名”呢?

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立法,还是多从社会保障方面动动脑筋吧。

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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