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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车祸死亡农民工按市民标准结算赔偿金判 决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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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龙巨澜 方大丰)对农民工在城市遭受人身损害进行“同命同价”赔偿的案例,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分兵突进之势,并于近期“波及”湖南株洲。今年五六月间,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先后两次一审判决被告按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赔付死于车祸的农民工家属。

据了解,石峰区法院一审裁定的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赔偿对象均为常年在株洲市区打工、经商的农民工。主审法官表示,判决主要依据株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有关指导意见:农民居住城镇3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或有固定住所、签有租房协议1~2年以上、主要消费行为发生在城镇的,其人身损害按城镇标准赔偿。

“对农民工维权来说,这两例率先在湖南作出的‘同命同价’判决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株洲市总党组副书记罗绍昀向记者表示。

罗绍昀说,如果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形成“同命不同价”的比例将达到3倍左右。他解释,“以株洲为例,一种算法是6万多元,而另一种算法却是19万多元”。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湖南省总法律顾问杨林律师说,这个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其背景是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管理模式,“以户籍登记为准,农民工的身份自然就是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

杨林谈到,以居民收入的高低衡量赔偿标准,“司法解释”自有其内在的逻辑,但它忽视了农民工人数正在逐年增长及其从业范围不断扩大的现象。成千上万农民进城谋生,其身份事实上已经“农转非”,“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能覆盖到他们,但这一规模庞大的群体的权益维护绝不可忽视。

湖南省社科院一位专家指出,是“同命不同价”还是“同命同价”,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并不宜于在“司法解释”或者是地方性法规中体现,它需要在法律效力更高的层次上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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