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土地使用期限也是70年? 花都某花园发展商误导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睿)曹先生日前在花都区某花园购买商铺时,碰上一件烦心事儿。买楼时,售楼人员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而交易之后拿到的产权证上,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却模糊地写着“按相关法律法规”。曹先生通过多方咨询,了解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只有40年。由于该土地首次出让是1993年,因此,曹先生购买到的商铺实际上只剩下27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年限大大缩水,而某花园的售楼人员,到现在卖楼时仍然声称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曹先生非常气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
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打架”
据了解,曹先生年初同某花园的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买下了该花园位于新华镇价值共300万元的商铺。购买时,开发商为曹先生出示了由花都区国土局1998年开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上面注明,该楼盘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商住)”,终止日期是2063年8月3日,而该地块最早是1993年出让的,也就是说,土地证上标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售楼人员也告诉曹先生,他购买的商铺的使用权年限也是70年。开发商和曹先生签署的购房合同上,也标明该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年限自1993年8月4日至2063年8月3日。
但当曹先生拿到了商铺的产权证时,发现上面终止日期注明的却是:“按相关法律法规”。曹先生说:他找遍了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发现有哪个条文规定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
市国土房管局:
土地使用证标注有“疏漏”
据曹先生介绍,他向花都区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在1998年向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购买地块时,所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上的使用日期没有分别注明使用性质中包含的商业用房用地及住宅用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是笼统地写了70年,这一标注是有漏洞的。
记者在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该地块属于“商住”两用的综合用途,这在目前发放的国土证上都会分别注明商业和住宅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只要规划部门有明确的两种用途规定,国土使用证上就必须做清晰的标注。造成这种情况,应当是职能部门操作不够规范所致。
花都区房管局:
法律法规规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记者昨日致电某花园售楼部,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该楼的商铺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我们的国土证挂在大厅里的,如果你不信,可以自己过来看。当记者提出疑问,“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40年,你们的为什么是70年呢?”该工作人员回答,“我们那块地是1993年就拿到的,是按照老政策规定的,所以是70年。”
但据曹先生介绍:花都区房管局告诉他,那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标注有漏洞已经被国土部门收回并且失去效力,凡在该土地上建设的物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全部以房产证书为准。该局还表示,已经通知了开发商,指出现时的产权人手上的产权证书上记录的使用期限才是正确的。
但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也并没有标明是40年,那么“按相关法律法规”又是什么意思呢?记者致电花都区房管局咨询,得到的答案是,去年开始,该区土地审批权就被广州市收回,因此,从去年开始新批出的所有的商铺产权证上,土地使用年限都标注的是“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记者“到底花都区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还是70年?”的问题,工作人员说,“我们只能回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律师:
开发商有误导消费者行为
律师导购网发起人和总法律顾问、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房地产法律专家彭清正表示,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法定年限是40年,这是国务院199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如果地方国土房屋部门发出过使用权限超过40年的商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证(土地、房产合一),那么这些证书的法律效力显然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彭律师还透露,很多地方国土房管部门早已将这类与国家基本土地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证列入清理范围。
彭律师指出,这个案件中,开发商实际上是造成了误导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客观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