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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已经开始实施 市民办公证需注意三大变化

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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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曹雷)配合我国第一部《公证法》的施行,新的《公证程序规则》(简称“规则”)7月1日实施后,受到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则”有三大变化与市民办理公证联系最为密切,市民应熟悉新变化,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公证机构有了“否决权”

前段时间,王老太太为把自己一套住房留给孙子,特意来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赠予公证,并在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后来,此事被老太太的女儿知道后,为讨回房屋,硬说公证处出具的赠予公证书是假的,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在法院审理中,因公证处迟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依法撤销了公证书。后来,老太太女儿为占牢房屋,又让老太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不料,因她们的不诚信,公证申请被公证处断然拒绝。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说,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以前规定中要求公证员应予受理,而在新“规则”中,规定公证员可以受理。这一变化给了公证员充分的选择权和自由权。按照新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影响。由此看出,从“应予”到“可以”,小小的改动却是基于公证机构性质的改变。到目前为止,他们已拒绝了20多起公证申请。

司法部门不再介入公证争议

因公证处对其继承权公证申请作出了不予办理的决定,市民张先生及时来到司法部门申请复议,不料却吃了“闭门羹”,对方给出答复:根据新“规则”规定,无法进行复议。随后,他又到法院起诉公证处不作为,法院不予立案。

业内人士介绍,公证规则“换脸”后,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前,公证机构如果办错了公证,当事人可到司法局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现在,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介入公证争议的处理,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如果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证协会投诉。

骗公证者将自食其果

将房屋卖给中介前提下,市民高先生与中介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让其代为卖房。然而,当他得知中介转手卖了更高价格后,高先生又紧急找到公证处,说当初委托卖房是假,可公证处表示,他们不再负有对事实真相调查的义务。

市公证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说,新“规则”去掉了公证人员调查取证的义务,改为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骗公证者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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