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阁楼白骨案一审判决
青年时报
昨天上午,慈溪“白骨案”在宁波中院一审宣判,徐丹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胡建明父母赔偿经济损失共30.7万余元。
根据判决书,法院确定,1996年12月18日晚,在徐丹家里,“失恋”后的胡建明与徐丹发生争执,胡建明服用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际从室内取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胡建明分尸藏尸。
法院认为,徐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徐丹在庭审中否认她直接实施杀害胡建明的行为,且案发距今有10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收集,但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又不符情理和逻辑,不予采信。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鉴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胡建明获悉徐丹放弃他后,深夜赶到徐丹家里质问,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虽采信了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徐丹坚称“我没有杀人”、“没有犯罪”,表示“要上诉”。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驻宁波记者 章绍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