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子宫案”:一审认定“故意伤害”
东方早报
备受关注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昨天一审宣判。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院长缪开荣、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等4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晨毅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臻对早报记者表示,“这个判决没能充分采信辩方意见,我们肯定会上诉。”据悉,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出无罪辩护。据了解,其他3名被告人也考虑提出上诉。在此前的两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均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而对此案不公开审理。
法庭认定“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富某、通某某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致两被害人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建议或要求法院对4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鉴于辩护人的建议或要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没有予以采纳。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详细阐述了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据悉,案发后4名被告人都分别向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代对富某、通某某2名女孩的子宫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实,法院均认定此属自首情节。据此,法院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了减轻处罚,又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将考虑上诉
但是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被告随后就向律师作出上诉的决定。作为王晨毅的辩护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谈臻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表示遗憾。”被告律师认为,该案中手术的两名对象在行为上不能自理,同时也不具有结婚条件和生育的条件,在月经来时有痛经等痛苦的行为。从监护人及实施手术的医生来说,对其实施手术对于两名少女是有益的,是在维护两名残疾少女的权利。
被告的律师对于“自首”一说也有不同看法。被告并未承认自己有罪,因此法院把当时被告向自己所在的主管单位汇报事情的经过的做法认为是“自首”属不妥。
谈律师认为,对于智障人实施类似的手术在国外国内都有过类似的先例。“以故意伤害来判罪的话,将开一个危险的先例。”
谈律师称,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要先向法院申请,但中国目前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没有法律规定哪个机构能承担这样的责任。“这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
据相关律师介绍,由于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被告预计会在10天内提起上诉。
早报记者 龚菲 李克诚 简光洲 实习生 胡楠 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