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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权利

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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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健鹏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投票可分为“对人的投票”和“对事的投票”:前者选择某个候选人,后者则是针对某项议题选择赞成或反对——两 者内容不同、性质各异,通常也不宜合并举行;但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选项,就是弃权。

  弃权既可以是在选票上填写“弃权”项(或者填写一张废票),也可以根本不参加投票。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不参加 投票和填写弃权票的效果是一样的,而前者能节省时间和经济上(如交通费)的成本,所以成为弃权的主要方式。

  所谓“弃权”并非真的放弃了投票权,而是一种“放弃的权利”: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构成了赞成和反对之外的 第三种立场,而这种立场有时会左右投票的结果;特别是以“不参加投票”来表达的弃权,可能会由于投票率过低而直接导致 投票活动本身的无效,进而体现出比“反对”更加强烈的否定。2003年,塞尔维亚和黑山举行了3次总统选举,3次都因 投票率未达法定限额而宣告无效;这个国家在今年宣布解体,但从国民们3年前的选择中已不难看出些端倪。

  而这种由弃权所造成的低投票率普遍存在于许多国家,如美国的众议院选举,近几年的投票率也就略高于50%。这 种弃权的背后其实存在着这样的心态:无论投票结果如何,最后都不会糟糕到哪里去,何必我多跑一趟呢——这种心态,说得 好听些,是选民们对民主制度的信心,认为这种制度的运作结果总是能令人满意的;说得不好听,就是一种“搭便车”的心理 ,试图免费共享他人付出成本而获得的收益。而“搭便车”可能会令利益集团收买选票的行为更加容易:例如某利益集团获得 了占全部选民5%的选票,而投票时只有30%的选民参加,那么原本5%的支持选票所占的份额就超过了16%——在许多 国家,利益集团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但过低的投票率会给利益集团增加不成比例的力量,而这显然会破坏民主的基础。

  因此,一些国家施行了强制投票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澳大利亚。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一直对有投票 权而不参加投票的公民科以罚款,这使得澳大利亚在各种投票中的投票率都保持在90%以上,远远高于不施行强制投票的国 家。面对“强制投票侵犯了公民的选择自由”的指责,强制投票的支持者们认为: “投票是公民为国家所能做的最小的事情 ”,是公民的“底线义务”,不能随便放弃——可见,“放弃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也是要受到限制的;至于限制的方式 与程度,则需要考虑各种社会现实因素。

  当然,无论限制的方式与程度如何,有一个前提是不容忽视的,即这种投票确实能够反应民意、能够真正决定候选人 或待选议题的命运。如果公民不参加投票是因为觉得投票结果早已“内定”,对待投议题或候选人毫不了解,或者投票过程存 在严重不公致使投票失去意义……这样造成的低投票率就要归咎于国家自身了;此时如果采取某些强制投票的措施,难免会画 虎类犬、使得投票率沦为宣扬政绩的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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