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7月起下限1048元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黄勇)从下月起,江苏省将执行新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近日明确,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少不得低于1048元。
按照规定,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期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计算,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确定。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的基础养老金的记发基数分别为2096元、1940元、1916元。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这两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月缴费基数,用5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