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养儿童 可不更名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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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寄养儿童 可不更名改姓
市民政局发通知 确认寄养家庭家长不是养父母
本报讯(记者 曹坤)寄养家庭家长与被寄养儿童之间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寄养儿童享有姓名不被寄养家庭更改的权利。
今天上午,北京市民政局将关于《北京市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给了各区县民政局、市属儿童机构,记者从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寄养期间不迁户口
根据规定,被寄养儿童应享受得到生活照料和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享有不受寄养家庭成员的歧视,不受虐待和维护姓名不被寄养家庭更改的权利。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和医疗康复的权利。
根据规定,寄养家庭家长与被寄养儿童之间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被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寄养家庭须是双亲家庭
按规定,寄养家庭必须是双亲家庭,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居室宽敞、明亮,有活动场所,适合被寄养儿童居住。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人均水平。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同时,寄养家庭享有获得从事家庭寄养工作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提出终止寄养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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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健康状况证明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寄养条件,了解邻里关系和社会交往等情况。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并进行审批。
另外,被寄养儿童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市或者区(县)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文/记者 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