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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秋菊”打官司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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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有一部影片《秋菊打官司》,围绕一个简单的民事案,描述秋菊在乡里、县里、市里辗转5个月“讨说法”的故事。秋菊“讨说法”的不屈不挠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而老百姓的打官司难也可从中窥见一斑。

为了解决普通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赣州市县两级法院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便民诉讼的做法,受到群众欢迎。

缩短解决问题的过程

2月13日,外地客商韩庆留到兴国县永丰乡法庭起诉,他在永丰投资办厂,因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另选厂址,提前解除原厂房租赁合同,因此与出租人发生争执。没想到第二天一早,法官就邀请了当地乡、村干部,来到他的厂房,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讲法理,明情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纠纷不到24小时就得以顺利解决。

创新举措:赣州法院为把诉讼周期缩短到最低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规定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可以即收即审即结,大大缩短审理期限。他们还建立了由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级组织组成的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为一体的三级互动调解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民事纠纷调解、行政诉讼协调、执行案件和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作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当事人减少了繁琐的诉讼程序。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达3029件,占案件总数的63.46%。

记者点评:许多问题,尤其是一些难缠的问题,往往不是“生”出来的,而是“拖”出来的。赣州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强调一个快字,从“即收、即审、即结”的做法,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官们一个个忙碌的身影,更是他们一颗颗火热和公正的心。

便民网络实实在在方便群众

李某是兴国县兴江乡段水村种烟大户。3月24日是他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的日子,这可把他急坏了。因为这两天正是移植烟叶苗的最佳时机,他分身乏术。法院决定将这个案子由法庭搬至田间开庭。

该案开庭很顺利,在法庭调解阶段,庭长耐心对原、被告明法析理,双方当事人频频点头。最后,李某当场回家将该案所涉标的款付清。李某说:“今天我虽然输了官司,但我仍然感谢法院。这么恶劣的天气,为了我们当事人,他们还能坚持现场办案,谁能不被感动!”

创新举措:2006年1月11日,赣州中级法院印发《关于方便公民及其他当事人诉讼的规定》,分别就“立案便民、审判便民、执行便民、信访便民、人民法庭便民”进行了规定,总共58条,织成了一张便民服务网络。通过印发法官联络卡、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巡回法庭、变通开庭时间(利用晚间和节假日)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农村当事人还坚持“五不传”原则:农忙季节不传、老弱病残不传、孕妇不传、偏远山区群众不传、天气恶劣时不传,并实行流动法庭送法到田间地头,实实在在方便了群众诉讼。

记者点评:赣州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中,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难题。用实际行动回答了人民法院“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树立了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不让司法救助成“奢侈”

又到月底了,罗某如期将150元给孩子的抚养费交给公婆,按当初法院调处约定对孩子尽抚养义务。

去年3月14日,罗某作为原告,向上犹县法院起诉与丈夫曾某离婚。曾某远在云南昆明服刑,失去了人身自由,要开庭,只有到昆明去。法官叫罗某筹集路费,但罗某经济十分拮据,哪里拿得出几千元的路费。法官考虑她的实际困难,决定尝试“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由法官做好罗某的调解笔录(双方共同的孩子由男方父母监护,女方每月出150元抚养费等)、村委会出具证明、男方父母出具监护协议,同时附上法官声明(告诉被告女方还年轻,再婚可能性较大,要考虑以后孩子抚养费难执行等情况),并附上给监狱的函,一起寄往昆明。结果被告完全同意调解,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监狱干部也作为见证人签字,证明是被告的真实意志表示。官司打下来,当事人共花费案件受理费50元和3次特快专递费。

创新举措:2004年10月15日,赣州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共36条,严格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五保户、纯女户、伤残人员、农民工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一年多来,全市法院减免缓案件2852件,减免缓诉讼费557万元。如今,《关于方便公民及其他当事人诉讼的规定》又继续与《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对接。通过便民诉讼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规定“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案情复杂的,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减少开庭次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记者点评:曾经听说过这样一件事,农民丢了一头牛,打官司又花了一头牛的钱。结果官司打赢了,牛却要不回来。这种打官司成本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结果又得不偿失的情况,往往使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赣州法院的做法,使困难群众有机会获得一种低成本、易接近的公正,而不是高不可攀的“奢侈品”,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姚晨奕 本报记者衷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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