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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 榕出台新处罚标准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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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王长春 实习生 吴臻 通讯员 饶泽强

交通违法 榕出台新处罚标准 新标准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人、机动车25大类违法将受罚

【执法程序】交警要严格按规矩开罚单

据了解,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对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派出所民警查纠权限为: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各类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特警参与查纠的权限为: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摩托车类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对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警告。交巡警支队、市区交巡警大队查纠权限为:各类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查乱停车 需拍照或录像

今后,交巡警不得随意对当事人开罚单,而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据了解,《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对民警的执法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路面交巡警执法程序和特警参与查纠执法程序。其中,路面交巡警的执法程序有以下5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民警指出其违法事实,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权利,听其称述和申辩;应予以处罚的,由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违法受理处受理,执勤民警在24小时内,将执法文书上交违法受理处,违法受理处在24小时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文书号及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2.使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道路违法行为。拟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执勤民警在24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和相关凭证上交大队违法受理处,大队违法受理处在24小时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文书号及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按一般处罚程序进行听证、暂扣或吊销证件等处理。

3.适用当场处罚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乘车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可口头警告或当场处罚。应予当场处罚的,由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并开具《福州市代收行政处罚款收据》,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适用违法抄告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车辆,执勤民警要采取拍照或录像取证,按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停车抄告通知书》,将通知书第二联粘贴在违法车辆的明显位置(如挡风玻璃),将第一联和现场照片或录像24小时内上交违法受理处。违法受理处在24小时内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停车抄告通知书》文书号及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5.应处行政拘留的交通违法行为,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特警查摩托 不能自行处理

特警参与查纠的执法程序分为3种情况:

1.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现场处罚。

2.对摩托车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凭证》,24小时内移送交巡警支队机动特勤大队按简易程序处理。

3.对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遇情节严重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处罚标准】25大类处罚标准请你细看

据了解,6月1日起实施的《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共包括25大类的违法行为,涉及机动车管理、驾驶证管理、驾驶人事故和违法处理、道路管理、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行人和乘车人通行管理、行人妨碍交通安全等规定,需要详细了解处罚标准的市民可登录海都资讯网(http://www.hdzxw.com/hdnews/place/jtcf.html)进行查询。

乘摩托车 不戴安全帽罚款5元

据了解,按照6月1日起实施的《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行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交巡警部门可对当事人处5元的罚款: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的;行人强行拦车的;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此外,乘车人有以下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样罚款5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严惩破坏 交通设施者

此外,《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还作出了严惩破坏交通设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交巡警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新手驾车 需悬挂实习标志

对正在学习或者实习的驾驶人,《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也作了明确规定: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罚款200元;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罚款50元;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罚款50元;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罚款50元。

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内,实习驾驶员有下列4种行为,交巡警可对当事人罚款50元、扣2分:1.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2.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广大新手驾驶员,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要被罚款20元。

【适用范围】仅四城区适用该处罚标准

非现场处罚 仍按省里标准处理

昨日,福州市公安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向广大市民说明的是,从6月1日起,仅仅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大队适用《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和程序规定,马尾、八县(市)、上街、琅岐大队仍按原福建省处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此外,6月1日起,交巡警部门的非现场处罚(指电子警察、全球眼、测速仪、移动摄像等抓拍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停车抄告)仍按现行的福建省处罚标准执行。对于非现场执法查纠的外地车(指非闽A、闽K号牌车)交通违法,填写录入公安部交通违法代码,也按现行的福建省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市区交通设施 一年被盗近百万

昨日,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次《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的实施,将大大缓解当前福州市区行人和非机动车大量随意违章的局面,从而更加有利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也更加凸显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过去对破坏交通设施违法者的处罚太轻了!”新处罚标准中对破坏交通设施违法行为严惩的规定,该负责人也表示赞赏。据福州市交巡警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福州市区交通设施被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每年仅交通设施被盗的损失就近百万元,主要是一些电缆、照明灯、指示标志牌、反光道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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